议题1.1 | Conference Room Document 71 |
第二次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论坛
2004年10月12-14日,曼谷(泰国)
(美利坚合众国编写)
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系基于严格的、灵活的、有科学基础的联邦和州法律以及民间企业在提供安全食品方面承担的法律责任。直至20年代初期,食品安全监管在美国主要是州和地方官员的责任。美国国会于1906通过的《肉类检查法》和《清洁食品与药物法》建立了联邦监管框架,并一直沿用至今。从一开始,这些法律就侧重于食品供应的不同领域,以不同方式确保食品安全。
美国有两个联邦机构承担确保食品供应安全的主要法律责任,即卫生和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HHS/FDA)和农业部(USDA)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
在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联邦机构包括:
作为联邦机构,HHS/FDA监管美国 80%的食品供应 ——只有肉、禽和某些蛋类产品例外,后者由 FSIS监管。HHS/FDA 和 FSIS 共同负责蛋类产品安全。HHS/FDA 监管有壳蛋,FSIS负责蛋类产品。HHS/FDA负责确保其管辖的食品安全、卫生、有营养、健康、加有适当标签。其管辖范围远远超出食品加工厂,还包括供食用的鲜活动物、动物饲料、新兽医用药的批准和检测、包含药物的饲料、以及所有食品添加剂(包括颜料、防腐剂、食品包装物、清洁剂和锅炉水添加剂)。HHS/FDA还负责确保人用药物、生物产品、医疗设备、放射性产品、以及兽医用药安全有效,并负责化妆品安全。
HHS/CDC在公共卫生方面发挥非监管性的辅助作用。作为疾病监测方面的主要联邦机构,HHS/CDC追踪美国与食品供应相关的疾病。HHS/CDC负责协调的疾病监控系统包含一个至关重要的早期信息网络,以发现食品供应中的危险,减少通过食品传播的疾病。此类系统可用于显示食源疾病的新规律或规律变化。HHS/CDC还通过州和地方公共卫生部门和实验室网络监测食源疾病的爆发与传播。由于HHS/CDC通过网络探测和协助调查食源疾病的疫情,它还能够提醒HHS/FDA、 FSIS、地方、州和其他联邦政府官员,注意与疾病有关的食品。HHS/CDC 与州和其他联邦机构密切协作,共同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行动。
EPA根据《安全饮水法》制订饮水标准保护水的供应。它还负责监管在美国使用的农药,规定各类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残留物的最高合法限量。对进口和国产饲料中的农药残留物采用同样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某种食品或饲料包含EPA不许可的残留物(或残留物超出限量),该食品或饲料可能不得上市,即使同一农药被批准用于其他类型的食品或饲料。HHS/FDA 和FSIS负责在各自管辖的产品范围内执行EPA关于农药残留物的标准。
目前属于国土安全部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是保护美国边境的主要执法机构。该机构与所有相关联邦机构合作,防止不安全食品进入美国。
食品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建立在严谨的科学研究和风险评估基础上。联邦政府在和食品安全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具备主要能力。
上述联邦机构通过对加工安全管制共同促进食品安全与保安,防止食源疾病和食品风险。这些机构采用的具体措施还包括:检查、监测、执法、研究和风险评估、食品上市许可、添加剂、农药和新兽医用药的上市许可。
为了达到食品安全和保安目标,我们还与下列各方建立伙伴关系,密切协作:州、地方和外国政府;保健专业人员;学术界;消费者团体以及民间企业。长期以来,联邦政府一直主动与州和地方伙伴合作,通过下列多种机制与他们有效合作:合作协议、合同、拨款、谅解备忘录及建立夥伴关系。此类关系包括与州和地方保健部门广泛合作,使它们在食源疾病监测和对疫情爆发做出反应方面具备流行病学和环境卫生方面的专长,以及足够实验室能力。
HHS/FDA、HHS/CDC和FSIS还与《食品法》所涉及的州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方面合作,为地方、州和联邦政府机构及印第安人部落提供法令样本,确保食品零售设施与某些机构(例如养老院和托儿所)提供的食品不致成为传染病源。《食品法》样本每两年更新一次,它提供有科学根据、切合实际的指南,协助降低已知会导致食源疾病的风险因素。1999年,美国成立了一个跨部门的“联邦食品安全联盟”,专门为高风险人口提供食品保护。该组织的目标是使用《食品法》样本,在联邦项目内为食品安全发展有效的公共卫生保护系统, 强调对食源疾病进行治疗,并寻求减少5种主要致病风险因素的出现。
美国的食品供应由地方、州和国家一级的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系统提供保护和管理。联邦、州和地方当局在食品和食品加工设施监管方面起着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补充的作用。该系统遵循下列指导原则:(1)只允许安全健康的食品上市;(2)食品安全的监管决策必须有科学基础;(3)政府承担执法责任;(4)制造商、分销商、进口商和其他企业必须遵守法规,否则将受到处罚;(5)监管程序透明化,便于公众了解。由于这些原则,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享有公众的高度信任。
美国食品监管机构对总统,国会和法院负责。国会具有监督职责,法院则负责审查规章和执法措施。美国食品监管机构还对公众负责。公众经常行使他们的权利向议员提出意见、对法规草案加以评论并就食品安全问题公开发表看法。他们通过这些活动积极参与法律和规章的制订过程。履行上述各项职责的结果就是建立了一个确保美国消费者食品安全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