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4 | CRD 70 |
第二次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论坛
2004年10月12-14日,曼谷(泰国)
(美利坚合众国编写)
背景
食品安全管制服务机构是全国食品安全系统中负责食品安全的主管部门。虽然民间企业有责任提供安全、适合消费的食品,但主管全国性食品安全管制服务的政府部门有义务实施相关食品安全条例,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消费者,使之免受不安全食品之害。
阐述
食品安全管制服务必须基于严格、灵活、有科学基础的法律以及民间企业在提供安全食品方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加强全国性管制服务不一定要扩大部门编制。明确的法律职权、有效的监管和全面的监控体制至关重要。发生违规事件时,执法措施必须前后一致,必需建立在科学和风险基础之上、并从战略上促使整个行业更好地遵守法规。食品安全管制服务部门必须有足够的授权和资源,以便在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时采取迅速、稳健的行动。
制订全国食品安全战略有助于确定如何加强现有食品安全管制机构及其项目。另外,了解其他国家的系统如何运作能够为加强本国的全国性食品安全管制机制提供宝贵的信息。民间企业的项目也可能提供有益的信息。例如,“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项目在世界上许多地区已经很普遍。HACCP系统的原则对于理解企业和政府的职责划分,理解特定国家及特定食品行业是否需要实施HACCP有着重要意义。
最后,进出口管制系统对中央政府来说往往是最大的挑战,因为国内的食品安全管制措施在境外实施更加困难。对目前的认证系统有必要进行审查,以便确定它们是否达到了食品安全的目标。
结束语
所有国家都应当定期审查其食品安全管制系统和服务。最近,特别是从世界贸易组织于1995年开始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应用协议》(WTO SPS)以来,许多国家对其官方食品安全管制机制做了审查,以确保符合WTO SPS 的要求。本议题下的主题文章阐述了这些要求以及管理食品安全系统的各个应用方面。美国将对其中每一主题提出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