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1.2 Conference Room Document 72

第二次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全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论坛

2004年10月12-14日,曼谷(泰国)

政府与非政府食品安全管制的法律基础

(美利坚合众国编写)

背景

美国的食品安全系统系基于严格的、灵活的、有科学基础的联邦和州法律以及民间企业在提供安全食品方面承担的法律责任。《美国宪法》规定了政府中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的职责。每一个部门在美国食品安全系统中都发挥作用。享有立法权的国会通过旨在确保食品供应安全的法律,授权行政部门执行法律;行政部门则通过制订和执行规章来完成此项任务;当执法行动、规章或政策产生争议时,由司法部门作出公正的裁决。另外,美国的一些通用的法律规定,制订规章的程序要具有透明度,并必须保证公众能够参与规章制订程序。

美国的主要食品安全法律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产品检查法》、《蛋类产品检查法》、《产品质量保护法》和《公众健康服务法》。为确保透明度和公众参与而制定的程序性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自由法》。

阐述

虽然很多联邦机构对美国食品安全系统的某个方面享有授权,但承担主要责任的机构是美国农业部(USDA)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卫生和公众服务部(HHS)下属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和环保署(EPA)。FSIS负责确保肉、禽、蛋类产品的安全、卫生,并加有适当标签。HHS/FDA负责监管所有其他食品,其职责是为消费者提供保护,使之不至受害于不清洁、不安全、带有欺骗性标签的食品,并制订兽医安全用药标准。环保署的使命包括制订使用农药的安全标准,以保护公众健康。

国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律授权监管机构在国会界定的范围内制订和执行规章。监管机构制订的规章对食品从农场至餐桌的每一个阶段的安全活动作了规定。这些规章系基于充分的科学研究,由政府检察员负责追踪和执行,要求民间企业就确保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结束语

负责食品安全的各联邦机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在工作中协同一致,并与州和地方政府合作,构成一个高效综合性系统,使公众对美国的食品安全具有高度信心。美国食品安全系统最显著的特征包括:政府三权分立,相互协调;公众参与立法程序;食品行业对食品安全承担责任;以及决策透明、基于科学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