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纂,作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全球植物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为使植物检疫措施实现国际统一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它有关各方提供标准、准则及建议,以期促进贸易并避免采用诸如贸易壁垒等无理措施。 本标准已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于2001年4月批准。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总干事
雅克·迪乌夫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粮农组织成员,通过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通过。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属于被承认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根据《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应用的植物检疫措施的基础的标准、准则和建议。鼓励非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遵守这些标准。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应定期审查和修改。本标准下次审查的时间为2003年或粮农组织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可能商定的其它时间。 必要时各项标准将予增补和再版。标准持有者应确保使用本标准的现行版本。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由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分发给粮农组织所有成员及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的执行/技术秘书处:
- 亚洲及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 加勒比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
- 南锥体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 安第斯共同体
- 欧洲及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
- 非洲植物检疫理事会- 区域国际农业卫生组织
- 太平洋植物保护组织
本标准说明有关国家就通知以下情况应采取的行动:
- 输入货物违反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的重要事例,包括查出规定的限定有害生物
- 输入货物违反植物检疫验证记录要求的重要事例
- 在输入货物中查出未列为与输出国商品有关的限定有害生物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 在输入货物中查出具有潜在植物检疫威胁的生物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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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1998年。第8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粮农组织,罗马。
输出验证系统,1997年。第7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出版物,粮农组织,罗马。
植物检疫术语表,1999年。第5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出版物, 粮农组织, 罗马。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正在拟定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文本,1997年。粮农组织,罗马。
地 区 |
一个正式界定的国家、一个国家的部分地区、或几个国家的所有地区或部分地区[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以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为基础] |
证 书 |
证明植物检疫条规涉及的任何货物的植物检疫状况的正式文件[粮农组织,1990] |
商品类别 |
在植物检疫条规中可以统认为一类相同产品[粮农组织,1990] |
货 物 |
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需要时注明在同一植物检疫证书中一定数量的植物、植物产品和/或其它物品(货物可能是一种或数种商品)[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订,2001] |
过境货物 |
途经某一国家而不输入,而且在该国不会受到有害生物的污染或侵染的货物,货物不得分散、与其它货物合并或改变其包装[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修订,1996;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原为过境国] |
扣 留 |
因植物检疫原因由官方扣留或监管一批货物[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 |
紧急行动 |
在新出现的或意外的植物检疫情况下及时采取的植物检疫行动[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2001] |
传 入 |
导致有害生物定殖的进入[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该公约于1951年交存罗马粮农组织,后经修订[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订,2001] |
NPPO |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订;2001] |
官方的 |
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确定、授权或执行的[粮农组织,1990] |
有害生物 |
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任何品种、品系或生物型[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 |
有害生物状况(某一地区) |
当前某一地区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有害生物,酌情包括按照官方根据当前和历史上有害生物记录或其它信息,利用专家判断所确定的分布情况[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7;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1998] |
植物检疫行动 |
为执行植物检疫法规或程序而采取的官方行动,如检查、检验、监视或处理[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2001] |
植物检疫证书 |
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证书所制定的证书[粮农组织,1990] |
植物检疫措施 |
旨在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者官方程序[粮农组织,1990;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修订,1997] |
植物检疫法规 |
为防治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或限制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而作出的官方规定,包括建立植物检疫验证程序[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植物检疫措施专家委员会,1999;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2001] |
限定有害生物 |
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或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 |
RPPO |
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粮农组织,1990;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修订,2001] |
扩 散 |
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内地理分布的扩展[粮农组织,1995] |
处 理 |
旨在灭杀、消除有害生物或使其丧失繁殖能力的官方授权程序[粮农组织,1990;粮农组织修订,1995] |
新修改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文本规定缔约方要报告输入货物违反植物检疫要求的重要事例,包括有关文件的事例,或要报告在输入货物中查出构成潜在植物检疫威胁的生物而采取的适当紧急行动。输入缔约方要尽快向输出缔约方通报对有关违规的重要事例和对输入货物采取的紧急行动。通知应说明违规的性质,使输出缔约方可以进行调查并作出必要的纠正。输入缔约方可要求报告这类调查的结果。
通知的必要信息包括参照号、通知日期、输入国和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名称、货物名称和第一次行动日期、采取行动的理由、关于违规和紧急行动性质的信息,和应用的植物检疫措施。通知应当及时,遵照统一的格式。
输入国应当调查采取紧急行动的任何新的或意外植物检疫情况,以便确定采取的行动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改变植物检疫要求。输出国应当调查违规的重要事例,以确定可能的起因。涉及再次输出的违规或紧急行动重要事例的通知应发给再次输出的国家。涉及过境货物的通知应当发给输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