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渔民和水产养殖者面临业务方面的困难和争论。要使捕捞渔业继续作为粮食和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要使水产养殖者满足消费者对不断增加水产品的需求,必须解决这些困难和争论。
争论的主题是关于自然资源的获得或使用,其中有两个基本争论点。
本回顾开始是一般性的,然后论述所讨论问题的更具体方面。审议的第一个专题是渔业部门的管理。此处的管理系指法律和机构框架,旨在保证捕捞渔业和水产养殖所起的作用是全社会认为适当的作用。管理还应当确立规则,确保部门内的竞争是建设性的,以及公平获得资源。
更详细地讨论了管理事项处理的问题,作为下两个问题的一部分,这两个问题涉及为水产养殖创造一个有利环境和将渔业纳入沿海地区管理。最后两个问题-如何使捕捞能力适合现有资源,如何管理副渔获物和抛弃物-需要由捕捞渔业部门解决,它们已引起了渔业部门之外的十分关注。
全球渔获量中的90%是在国家管辖区内捕捞的,主要是因为沿海和大陆架地区生产率较高和靠得较近。因而大部分渔业管理问题发生在这些地区。然而,这些问题并非新问题。至少已有五十年人们认识到政府必须了解渔业状况,执行有效政策,防止资源耗尽和渔业投入物的浪费,进一步促进资源恢复。
当前的世界渔业状况是大约60%的受监测的主要商业鱼类资源需要改进管理或进行新的管理,这表明需要加强管理。各国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以实现最佳和可持续利用资源,同时带来经济效益和广泛社会利益的方式管理渔业。此外,人民越来越认识到管理责任不应由政府单独承担,而是应当由那些参加渔业部门的人们以及认为有权参加关于人类遗产决定的其他人们共同承担。
在80年代,人民普遍预计,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确定扩大国家管辖范围的同时渔业管理将大大改进。对于有能力并有决心加强其管理的国家来说,情况正是如此。它们往往已经从事专属经济区渔业或者在渔业部门内已经具备这样做的能力-例如受过培训的渔民、投资资本、基础设施。随后的经验表明,甚至在最有利的条件下实现良好管理也是一个长期过程。现在已对渔业进行恰当管理的政府一般是经过20-40年的不断努力和调整才取得这一成就的(见插文4-新西兰渔业管理演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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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国家,由于各种原因,管理工作仍然软弱无力。这些原因包括缺少制定和执行管理计划所需的人力、机构和财政资源,政府和渔业参加者对良好管理能产生的潜在利益均缺乏了解,政府不愿意作出不受欢迎的决定。
国际社会继续通过援助和财政援助项目做出了大量努力,以提高这些国家的渔业机构能力。管理最差的国家的人民面临着更紧迫的重大问题-例如战争、内乱、自然灾害、软弱无力的政府。
一般对渔业部门进行良好管理的先决条件已有充分了解:需要明确旨在生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性的一项战略;有效的渔业机构和研究机构(特别是生产关于本部门的最新可靠资料);一个组织起来并知情的合作渔业部门;适当的法律和法律机构,包括对阻碍因素的监测、控制和监督;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适当联系。自80年代初期以来,一直注意使渔业部门与政府联合负责管理渔业。在许多情况下,这已经得到法律的承认,如建立了法定委员会(如管理制定委员会、许可证发放委员会和上诉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渔业部门的代表。在一些国家,这已经扩大到在行业和政府联合控制委员会下建立半独立的渔业管理局(见插文5-澳大利亚的行业参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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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共同管理过程得到一些重要演变趋势的促进。许多国家的渔业部门已经更好地组织起来,因此在与政府的联络过程中以及在体现集体观点方面更加有效。最近管理制度起到促进作用,可建立实际或者准所有‘权’,例如贸易权-购买、销售或租赁-有从事受管理渔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利的那些人们对良好管理的兴趣更大,因为其权利的‘货币’价值将受到渔业效绩的直接影响。因此他们要求在制定管理工作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另一个重要的有关趋势是关于对渔业研究和管理的供资。日益为人民所接受的主要概 念是应当由受益者出资,包括在受管理渔业中由渔业参加者出资。‘以权利为基础的’渔业的建立再次起到了进一步促进的作用,在这种渔业中政府(利用广大社会提供的资金)成为唯一供资实体显然是不正常的。因此,在‘以权利为基础的’渔业中最容易接受对渔业管理进行联合供资。正如可能预计的那样,渔业参加者已要求在决定如何花钱方面发挥作用,导致重点更明确的花钱和责任制。结果必然是改进管理。
最近关于管理研究的趋势是提供咨询时科学管理工作具有更大程度的独立,而且根据咨询的力度采取何种行动方面要有更大的透明度。最近的有关趋势是部分管理职能的‘私有化’。这项私有化工作在渔业研究机构中发展最快,渔业研究机构正逐步更多地依赖非政府资金来源。国家将许可证发放和实施的职能给予私营部门实体的例子很罕见,不过政府总是在实体中占有重大份额。迄今这方面的成绩参差不一,但是很可能反映出将来的管理方向。渔业管理正获益于计算机辅助的‘联网’,例如通过电子函件和万维网,这使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能够很容易地获得‘外界’的知识和经验。这一情况尽管与私营部门服务有关,但严格来说不是私有化的一部分,而是全球化的结果。
在个体和小型渔业中,推扩传统或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活动已得到加强。这些渔业往往涉及数千渔民、数百渔村和过多的卸鱼点。这些社区几乎没有‘流动’,因此很容易因管理不善造成的社会和经济影响而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境特别不利。旨在保障社区福利的管理对地方一级的问题很可能敏感,因而保障从渔业获取更多利益而不会造成不应有的社会混乱。因此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方针努力利用现有的习惯和传统作法,在渔业中采用领土使用权的概念。
太平洋社区秘书处正在本区域促进恢复传统海洋使用权和资源分配机制。作为这项努力的一部分,太平洋社区秘书处仍然发行关于传统海洋资源管理和知识的一份资料刊物。然而,该区域的社会经济变化速度非常快,一些社会阶层感到疑惑:当所有人都成为城市挣工资者时对鱼类资源有何需要?
国家一级工业渔业管理方面最近的发展注重给予‘权利’。这些‘权利’通常包括交易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的能力或者有许可证限制。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冰岛和美国等越来越多的国家成功地采用了这一战略。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也正在鼓励采用‘以权利为基础的’管理。
智利在深水虾和齿鱼(toothfish)这两种渔业中试验性采用了个人可转让配 额。这使智利成为拉丁美洲唯一实行个体可转让配额的国家。尽管行政管理部门希望将该制度扩大到其它渔业,但是从事有关渔业的渔民进行抵制。
1998年在粮农组织总部举行的一次外部高级渔业专家小组会议强调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1(《守则》)对管理的现实意义。与会者的结论是,《守则》及其准则对渔业专家而言在技术上是可以信赖的,非专家易于理解,成为改进渔业管理的一份重要参考标准。
在1996年马绍尔群岛举行的南太平洋论坛年会,建议为可持续管理该区域整个地域(包括公海)资源的渔业作出全面安排。
太平洋各国正与远洋捕捞国家共同制定中2、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资源养护和管理的机制。设想谈判将产生一个对有关鱼类资源进行管理的委员会?/P>
南太平洋常设委员会成员3 正在进行谈判,目的是就如何养护和管理东南太平洋公海资源取得一致意见。
东南大西洋各国之间并与远洋捕捞国家正在讨论建立一个区域渔业组织来管理东南大西洋公海鱼类资源。
关于世界主要商业渔业需要加强并改进管理的结论并非令人惊奇,也不一定会贬低全世界的国家管理。归根到底所有渔业均需要管理,因为如果不加以管理,必然会浪费鱼类资源和渔业投入物。从良好的管理获得利益在发达国家最为明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们的管理能力进较为成熟。而且这些国家还可以从改进渔业活动获得许多利益。全球许多捕捞能力和世界大多数成熟渔业(其资源接近或已充分开发)位于它们的捕捞区或者由这些国家进行开发。
随着捕捞压力的增加和对资源的了解加深,对共用资源进行联合管理将成为今后的优先重点(见插文6:共享资源-如何改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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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发展中国家日益成为全球渔业的主要参加者,重点可能转向改进它们的渔业管理。这将需要加强技术和行政管理能力,能够制定和执行适当渔业管理计划,评估采取后续行动的结果和需要。这方面的一个基本政策考虑是渔业机构内的能力建设和机构加强。同时必须承认,改进管理不会立即增加利益。许多渔业所需的结构调整将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产生效果。
渔业管理是一个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逐渐发展的过程。根据最近的趋势,渔业管理将逐步包括渔业人员的直接参与,给予‘用户权’,政府下放管理职能-而不削弱其指导作用-以及由部门内为管理提供资金。
有适当水产养殖法律框架和政策的国家很少。综合政策和有关法律框架往往被忽视,因为发展被视为主要是技术方面,因而支持主要集中在生产技术方面。而且,同其它许多部
门一样,决策者往往脱离其它部门孤立地处理水产养殖,从而忽视重要的联系,包括外部经济效果。普遍忽视了需要结合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和法律方面,这通常给水产养殖部门带来不利影响。最近出现工业水产养殖、对资源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和该部门不断迅速发展,这些使人们着重关注对政策措施和管理框架的需要。
必须在所有各级(国际、区域、国家、地方和农场各级)确立适当业务条件以吸引农民、渔民和其它企业家以可持续方式开发水产养殖潜力。政府需要为该部门的可持续增长创造并保持一种适当气候,即它们需要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这样一个环境包含经济、法律、社会和自然成分。它尤其应当确保公平获得资源;冲突解决机制;获得信息、贷款和市场。前提是与有关机构和经济中其它竞争部门的代表保持有效的联络渠道。
在创造“有利环境”时,必须在发展/增长需要与生态系统保护需要之间保持平衡。在这方面,必须认识到并处理对资源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的问题。还必须考虑到公共部门作为发展促进者的作用不断减少和市场的全球化。
面临的复杂任务是将《守则》的原则付诸实施;即:阐明可持续性选择如何实际可行,将其原则纳入发展决定和计划,制定得到所有有关方面同意的包含规范、标准和准则的具体负责任业务守则。鉴于水产养殖活动的多样性和进行水产养殖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多样性-无需提及对可持续性的不同认识-需要采取平衡和知情的办法来有效处理任何一个地点的发展和环境问题。此外,需要认真评估各种办法的可行性,特别是在涉及许多小规模经营农民的地方以及鉴于水产养殖业往往高度分散。
需要对现有行政管理和法律框架进行审议和调整,以便处理该部门的具体特点和需要,明确规定水产养殖者的特权和责任。然而,由于水产养殖往往由许多机构根据各种法律进行管理,为该部门制定一个综合管理框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机构问题。这一般涉及起草或修改处理各种问题的立法,作出机构安排以确保许多不同机构在管辖自然资源、动物和公共健康、环境等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
虽然在许多国家制定国家新法律来综合管理水产养殖可能是可取的,但是目前也在探索其它办法,因为制定并通过新的综合立法往往需要好几年,而该部门的迅速发展前景则迫切需要管理。这些办法包括根据现有立法制定条例以及业务准则和守则等自愿性办法。
在许多国家,由于缺少水产养殖生产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其它生产管理办法的环境和经济效益方面的资料,限制了适当条例的制定。甚至在有资料的情况下,有关水产养殖-环境相互影响的可靠预测模式在准确性、普遍适用性和承受力方面仍然需要大大提高。
同时还需要加强管理该部门的机构能力和扩大知识基础,以便能够制定可持续发展政策和计划。普遍认识到需要对水产养殖发展和资源管理采取学科间和部门间办法。而且越来越清楚的是,可持续水产养殖发展不能仅由政府单独管理,而必须由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的许多有关群体根据新的机构安排和伙伴关系(磋商框架)进行管理。正在进行的结构改革即私有化和政府在发展方面的作用减少,着重表明了这一点。
因此,越来越迫切需要产生新的知识以及对来自广泛学科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以便能够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和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确保各部门和有关群体之间的交流信息也很重要。
包括水产养殖产品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特别要遵照《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卫生植检协定》)。该协定承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权采取合法措施保护其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食品方面的危害,但是规定这些措施不得无理限制贸易。这些措施必须依据风险评估,并考虑到有关国际组织正在开发的技术。关于食品安全,相应的国际组织是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动物(包括鱼类)健康和病害,相应的国际组织是国际动物流行病办事处。正在越来越多地根据这些文件制定关于水产养殖产品的国际安全标准和程序。例如重要的是要指出一些国家正在对鱼品加工活动强制性应用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制度。目前一些国家正在探讨并落实将同样的概念应用到大规模和/或集约水产养殖生产系统。然而,目前将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概念应用到小规模和生计水产养殖很不现实。水生动物健康和病害控制条例的应用受到限制,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诊断能力差,包括受培训的人力资源、标准诊断技术和基础设施差,以及缺少贸易鱼类品种病原体和病害方面的可靠资料。
在水产养殖产品的区域和国际贸易中,国家间对环境标准差异方面的摩擦最好通过加强协调和统一来减少。如果想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提高环境标准,将需要鼓励各国,特别是那些对环境产品需求较少的国家,通过各种适当支持机制,例如通过保证扩大进入高标准国家市场的机会来提高其环境标准。
预计对自然资源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对其管理将加强,这显然需要提高重要投入物的生产效率和保护。这应当是系统研究的一个优先题目。还可以通过水产养殖与灌溉系统和农业相结合以及通过利用内陆水面和洪泛平原进行某些形式的水产养殖生产来实现资源使用效益。需要发展新形式的综合水产养殖-农业系统和有效应付资源和环境挑战的其它新型系统。在这方面,需要注意解决资源加强和养殖以及近海网箱养鱼的经济和环境挑战问题。
因政府在为渔业和水产养殖提供资金方面的作用减少而停止对资源贫乏渔民的公共支持,其消极影响可能被旨在促进培训、公平分配收入和获得生产所需的信息、贷款和投入物机会的特殊政策手段所抵消。
《守则》正开始在全世界对为可持续水产养殖发展一个有利环境产生影响,但是尚有许多工作要做。预计将取得更大进展,因为正在制定关于如何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实现平衡,如何实际应用可持续性选择办法和如何分析所采取行动的经济成本方面的准则。
某些国家已经采取国家措施,如举办讲习班来宣传《守则》,一些非政府组织(包括生产者团体)已经或正在制定一些水产养殖方面的行为/业务守则。这方面的例子有:美国海洋渔业和海洋水产养殖的《守则》执行计划4 ;全球水产养殖联盟的红树林保护业务守则5;澳大利亚养虾者的业务守则6 ;马来西亚有鳍鱼的网箱养殖和池塘养虾业务守则7;可持续工业养鱼准则8。
在过去几年期间,许多国家对制定一个水产养殖综合管理框架以保护该行业、环境、其它资源使用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兴趣不断增加。这正在受到各种因素的推动,这些因素包括:因为水产养殖的经济重要性和潜力更为明显而更受政府重视;进一步认识到不适当的法律和机构安排会严重限制该部门的发展;有证据表明因一些沿海地区某些高价值品种的迅速而基本上未加管制的发展而带来环境破坏和社会混乱;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重视确保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1997年底在曼谷举行的粮农组织可持续养虾政策技术磋商会上对其中某些问题进行了辩论。
各国在建立水产养殖法律和管理框架方面也正在取得进展。这些国家包括:塞浦路斯、保加利亚、巴布亚新几内亚、斯里兰卡、苏里南、马来西亚、马达加斯加和莫桑比克。印度政府已成立水产养殖局。该局将准许采用改进的增产技术和在沿海管理区内外建立新养殖场。在印度,1995年的泰米尔纳德水产养殖(管理)法规定了加强水产养殖设施的选址和管理,建立一个生态恢复基金以补救水产养殖场所造成的环境破坏,该基金得到水产养殖者存款的支持。
关于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目前粮农组织在鱼和渔业产品食品法典委员会的主持下正在修订《水产养殖产品卫生业务守则》。继续举行国际会议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综合分析和传播食品安全信息(包括水产养殖的食品生产),讨论有关问题9。
还举行了专门研究水产养殖的会议。这些会议涉及以下题目:化学制品的使用10 ,沿海水产养殖的环境影响11,和与水产养殖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问题12。
在美国,行业与政府成功地制定了养殖鲶鱼、龙虾和软体动物的危害分析临界控制点综合计划。在澳大利亚、智利、新西兰、挪威和泰国正在开展类似活动。目前欧洲联盟对渔业产品的装卸、宰杀、检验、加工、包装、鉴定和储存规定了具体条件13,对适用于水产养殖动物和产品销售的动物健康条件进行严格控制14 。粮农组织、亚洲和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和国际动物流行病办事处正合作制定在亚洲转运水生动物时应用的水生动物检疫和健康验证准则。
在将水产养殖活动纳入沿海和内陆地区资源管理方面的兴趣和经验不断增加。综合资源管理必须作出长期规划(特别是通过指定不同使用者有优先权的地区),提供任何长期投资所需的预测性,减少实际和潜在使用者之间的冲突。在规划过程中正在使用各种手段。它们包括地域信息系统、养殖容量预测系统(特别是有鳍鱼网箱养殖和软体动物养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提供了为将水产养殖纳入资源使用计划可开展那些工作的例子。根据新的立法(主要是1995年的《海洋养殖规划法》和1995年的《海洋生物资源法》),必须制定涉及地区而不是地点的海洋养殖发展计划,法律规定社区广泛参加计划的制定工作。在给予海洋养殖场租约之前,还必须进行一项环境影响评估及建立一个海洋养殖区。(插文7提供了大韩民国水产养殖环境管 理的一个例子)。
参与性规划方面的进展反映在非政府组织、农民联合会、研究人员和公共官员越来越多地参与国家、区域和国际论坛,特别是为了制定业务和行为守则以及条例和立法。在制定和试验参与性乡村评价和快速乡村评价方法以及社区资源管理的概念和可能的地方结构方面也取得了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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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是包括水产养殖在内的所有经济部门的最重要战略问题和挑战,在可预见的将来将仍然如此。预计可持续性问题可以改变我们对理想的水产养殖发展和管理形式的认识;将需要采用新的养殖方法以便在粮食安全与生产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方面实现平衡。将来随着生态标签不断增长的趋势,以有竞争力的价格生产特别品种的长期目标本身可能不足以实现充分的市场潜力:将来很可能必须有可接受的可持续性证书,就像今天必须有可接受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一样。
在近期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很可能将根据当地社会压力和与水产养殖产品(例如虾和大西洋大麻哈鱼)贸易有关的环境和公共健康标准制定法律和管理框架。这将提供一个机会窗口,开始在国家发展中为该部门提供一个特定地位的过程,这一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将扩大到包括整个部门。
在政策方面,粮食生产将仍然是一个最重要的优先重点,粮食生产的集约化和多样化均是重要的发展方针。在许多国家水产养殖集约化的趋势已经很明显,这一趋势很可能将继续。这将促进对研究方面的投资,从而最终将导致提高生产率,大西洋大麻哈鱼和美国鲶鱼的情况就是如此。它还将加强与农业相结合,促进多方面共同利用资源和利用副产品及一般非传统投入物。在工业化国家,对优质淡水和适当生产地点的竞争将导致更多地使用循环系统,加强对公海水产养殖的研究。水产养殖发展的挑战程度将取决于现有资源的性质和数量,目前对这些资源的竞争状况和在国家一级所采取的水产养殖发展政策。增加私有化及减少政府在发展方面的作用,很可能将使资源贫乏个体和生计渔民的状况恶化。
据世界资源研究所1996年报告,世界沿海地区中34%左右为高风险退化区,另有17%为中等风险退化区15 。由于据估计世界海洋捕捞渔业产量中有90%依赖沿海生境,对渔业现实意义显而易见。此外,沿海渔村的典型特点是激烈竞争稀少资源(例如进入和使用渔场、水或土地),往往与不加管制地获得这些资源有关。
生境破坏造成的已知后果包括:丧失或降低生产率,对当地粮食安全产生有关威胁,水产食品污染,经济生存能力下降,渔民的冲 突升级,有时渔村被迫迁移,失业增加,丧失贸易机会。在受影响渔村内忧虑加重的结果包括频繁发生争端严重时发生暴力事件。
渔业虽然是处境往往最为不利的部门,但也是造成环境破坏和加剧冲突的一个部门。底拖网和耙网、炸药的使用以及渔船的随便锚泊就是对水生生境产生不利的渔业活动例子。它们可能不利地影响海草床和珊瑚礁等水底动物群。同样,某些水产养殖活动也造成了不利的环境影响,例如对生态敏感的生境的物理破坏、由于网箱和池塘养鱼释放废弃物而使海床的养分过多和有机物增加,引进有害的外来品种等。
在使用沿海渔业资源方面渔民群体之间会发生冲突。经常发生这种冲突的一个例子是在个体渔民采用传统方法在近海地区经常使用虾拖网方面。除了减少渔获量之外,个体渔民还有其渔具受损坏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反应可能并非总是合理的,因为他们加强对育鱼区幼鱼的捕捞或者采用破坏性捕捞方法以维持其生计。
渔业部门及其机构往往没有指导和协调管理所必需的经济和机构‘神通’。许多例子表明政府机构没有足够的专业力量进行必要的综合评价和规划。甚至可能缺乏对有关渔业的基本了解。
然而,随着沿海地区其它经济部门的发展,渔业的相对经济重要性下降,由于对生境的破坏和争夺空间的竞争,这一过程可能加快。这自然会进一步削弱渔业机构在决定政策方面的影响。
综合规划和机构协调往往被列为有效沿海管理的基本要求。实际上这两项工作确实很难实现并需要大量费用。这些困难涉及到政府机构往往庞杂的官僚机构和程序、牵涉到复杂的科学、技术和经济问题以及需要作出的大量潜在知情决定。然而,沿海管理计划很少没有考虑到渔业部门的利益。
通过制定合理依据的管理计划、提出并实施适当环境立法、由使用者和潜在受影响群体参与的一个透明磋商过程以及通过监测随后的发展影响,可以适当解决沿海管理问题。渔业机构的作用应当是:
制定一项管理计划的一个正式程序的费用几乎总是有理的。然而,通常必须加强环境影响评估、对其它资源使用的经济评价、迅速评价技术和生态-经济模式方面的专门知识。
经验表明,渔业方面在沿海管理过程初期派代表参加则会得到最佳服务。因此,授权一些低一级政府单位负责可能对确保提高地方一级的认识也很重要(见插文8-贝宁经验说明)。最理想的是市政府应当对有关渔业和水产养殖事项发挥重大影响,正如它们一般对任何工业、商业或住房结构的场地和具体规定发挥重大影响一样。然而,将需要向市政府决策者提供适当技术专门知识以及使他们了解渔业事项。这可以由专门机构、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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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过程需要在竞争使用之间采取折衷方案,谈判折衷方案时一般考虑竞争使用者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各自贡献。这要求考虑资源的当前和潜在(即最佳管理)的经济价值。重要的是评价所有潜在影响,而不是仅仅那些容易确定的影响。例如,将未处理污水排放入海者应当负担对任何附近捕捞社区造成的任何有关捕捞损失的费用。
一些国家制定了规划立法,优先重视依赖沿海的发展。这一立法的执行更加重视用途(或部门),为分配稀缺沿海资源提供最重要的依据,这些用途因其性质取决于沿海地区的内在特性。捕捞渔业和水产养殖显然属于这一类,而其它部门的许多活动则可能不属于此类。
关于热带国家沿海综合管理的一次重大国际研讨会于1996年在中国厦门举行,讨论了沿海综合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研讨会对东亚内以及其它地区沿海综合管理的制定、设计、执行和推广的过程提出了总的看法,并提出了一套沿海综合管理的最佳方法。此外,国际海事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联合国环境计划署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联合小组就科学在沿海管理中的作用提供了指导16。还对评价由国际捐助机构资助的沿海管理项目和计划的当前目标和方法进行了评估17。
最近一个专家小组对五个不同国际机构(世界银行、世界沿海区大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养护联盟、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所使用的沿海管理准则进行了比较,随后写出了一个《一致的沿海综合管理准则》18。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承认了国际上对沿海地区(和集水区)管理的关心。同一年,坎昆负责任捕捞会议要求制定一个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守则》包括原则和规定,以鼓励国家及其机构考虑并执行法律、机构、政策和经济措施。这是为了促进将渔业利益适当纳入沿海管理计划和发展。
为了努力加强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在沿海地区管理方面的能力,粮农组织与一系列机构进行了合作,这些机构包括国际水生生物资源中心、亚洲及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养护联盟、赞助国际海事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联合国环境计划署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联合小组活动的其它联合国机构等。
这些联合活动包括通过试验项目对可供选择的管理办法进行试验;和出版关于水产养殖环境影响管理、沿海渔业管理综合经济和环境核算、目标和战略以及采用沿海地区科学管理方法方面的准则。还有一些利害攸关者和其它有关方面参加的联合赞助的技术磋商会。
渔民或其他人在对开发水平不加限制(即‘自由进入’)的情况下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不符合可持续利用。关于渔业,新出现的一致认识是可通过确立具体使用或产‘权’而最有利地实现可持续性。这是有效的,尽管确定和实施有管理的‘权利’方面有许多困难。一些国家对渔业法作了修改,以便可向捕捞社区正式分配用户‘权利’。这一趋势将继续,使这些社区能够更大程度地控制影响其福利的因素。
由于人口压力和有关经济活动水平,若政府和用户未采取适当行动,沿海资源的过度捕捞和退化问题将会更加严重。发达国家将在沿海管理方面取得最大进展。在沿海地区严重贫困和失业的发展中国家,将需要首先大力加强国家经济,才能对沿海管理给予较多关注。
在世界最重要的若干渔业中,捕捞能力过剩。这令人担心。捕捞能力过剩意味着,在世界许多渔业活动中,渔船队超过(以最低费用)捕捞和上岸现有鱼类数量的规模,并超过资源量能够恢复时捕捞所需的船队。这不仅威胁正在开发的鱼类资源的可持续性,而且还对其它资源构成潜在威胁。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投资者发现(即使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船队规模最佳)购买更多渔船会产生更多收益。因此,引起过剩的捕捞能力是由于缺乏对渔民进入鱼类资源区的控制,此外在某些国家还因为为新渔船和/或修复旧渔船方面的投资提供公共资金。然而,最近粮农组织对向渔业提供公共资金情况的回顾表明,这些开支呈现下降趋势。
捕捞能力过剩一般是由于投资过度和滥用捕捞投入物。捕捞能力过剩有两个影响。经济效益差;生物捕捞过度。在捕捞渔业方面投资过多浪费了投资资本,从而使捕捞费用过大。同样对资源的过度开发浪费了鱼类资源。
控制捕捞过度的努力可能劳而无功,可能至少部分原因是无论是以投入物(捕捞单位)还是以产出(潜在渔获量)表示的捕捞能力的衡量方面存在实际困难。例如,带有60个鱼笼的一艘龙虾船要比20个鱼笼的龙虾船效果好(捕捞能力);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如鱼笼大小,转换时倒空鱼笼不止一次,正是这些细小区别而很难通过检查渔业投入物来充分控制捕捞能力。这是导致通过限制渔业产量,即限制鱼的上岸量控制捕捞能力的兴趣增加的若干因素之一(见插文9-澳大利亚捕虾能力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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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多国家而言,一个根本问题是缺乏关于渔船和渔具数量和特点的可靠资料。渔船可能在各种渔业之间轮流作业的程度也很重要。因为为减少一种渔业的捕捞能力而采取的行动可能产生直接影响,造成另一种渔业的捕捞能力过剩,这是因为对剩余捕捞能力迅速作了重新分配。遗憾的是,这正是那些仅根据渔业种类努力减少捕捞能力的国家面临的一个共同结果。一些国家(如新西兰)和国家集团(如欧盟)已认识到这一问题,它们选择同时减少每种渔业的捕捞能力,并且从总体上减少渔船总量。这些努力的必要预先活动是对所有有关渔业的捕捞能力进行评价。
在更大的范围内,一些发达国家减少捕捞能力的努力已导致渔船转移到其它国家(通常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国家)的渔业。就整个世界而言,这并未减少捕捞能力。此外,这些渔船的转移可能有害于许多进口国,这有若干原因。这些渔船通常低价购进,因而甚至在鱼类资源很少时也能够有利可图(至少暂时有利可图),这种情况会导致这些资源的进一步耗竭。还有许多使当地冲突增加的例子,因为这类进口渔船(通常是工业捕捞渔船)的作业与个体渔船进行直接竞争。
世界上许多地区的捕捞能力过剩。例如,随着南亚捕捞压力的不断增加,孟加拉湾、泰国湾和中国南海的许多沿海中上层和底层鱼类资源已充分开发或者过度捕捞。捕捞的低值品种比例和高值品种幼鱼比例不断增加表明了这一点。
公海渔业的开放性给控制捕捞能力带来特别困难。特别是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基本忽视了捕捞能力问题。1995年的联合国协定19增加了船旗国遵守区域渔业组织管理制度的义务,但是并未授予这些组织禁止非1995年关于跨界鱼类资源和高度洄游性鱼类资源的海洋法公约缔约方的非成员国渔船入渔的权力。因此,它们不能控制这一重要的捕捞能力成分。此外,还有重要的公海资源不属于现有区域组织的管辖范围。如果将来做出任何努力控制公海渔船的捕捞能力,根据粮农组织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中的规定在全球收集渔船资料大概会很有用。
有效控制捕捞能力的一个先决条件是了解它与有关问题的联系。其中最重要的有:补贴的影响、渔船流动性的影响和可用于管理捕捞鱼类资源的方法的影响。虽然在渔业管理方面获得了大量经验,但是所使用的大部分方法或手段是控制渔获量或努力量而不是能力本身。目前对这些方法在控制捕捞能力方面的相对效果有了更好的了解,显然进行有效控制需要在监测渔船规模及其使用的基础上定期评估资源生物量和了解渔船动态。
在发达国家,在采用可选择的渔业管理方法以控制捕捞能力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新的一致意见是在切实可行的地区赞成采用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其一般形式是限制捕捞单位(例如渔船)数量,给每艘渔船分配配额(或者许可渔获总量的比例),允许出售或出租配额‘权’。这种制度的一个优点是可鼓励船主自愿减少超额资本,因为注重点从寻求增加渔获量转向减少成本以作为提高收入的手段。当一个船主购买并合并两艘船的配额权利、其中一艘船要退役时则出现这种情况。然而,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可能确实困难,特别是当应用于混合品种渔业时尤其困难,因为对于混合品种渔业而言,通常必须制定综合计划来抑制鼓励抛弃副渔获物的刺激措施。
并非所有渔业都可以进行配额管理。在坚持实行配额方面会有很大困难。最经常采用的可选择办法是许可证限制,特别是当应用于控制捕捞单位的数量和动力时尤其如此。在多数情况下,这与允许出售或出租许可证‘权利’同时进行。后者与购买和取消许可证权利(通过‘回购’计划)有关,作为减少捕捞能力的一种手段。它还促进(当进行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时)船主自愿减少捕捞能力。例如当若干渔具权利并入渔船时将出现这种情况。然而,自愿减少捕捞能力通常较慢,因而通常需要政府进行干预。
在通过渔业投入物对捕捞能力进行控制的地区,经验表明尽管管理机构作出最大努力,但是捕捞能力可能继续增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虽然不难限制捕捞能力单位的数量和规模,但是很难控制单位的捕捞能力。渔民继续努力并成功地增加捕捞能力。有许多例子表明,机构采取了(有时是自相矛盾的)旨在减少捕捞单位能力的管理措施,以抑制渔民所获得的捕捞能力的增加。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管理机构必须监测技术发展及其对捕捞能力的影响,并与行业共同监测。实际上,在行业参加与政府的重大共同管理作用的地区,通过控制渔业投入物进行管理最为成功,并得到最广泛的接受。
亚太地区大多数国家有渔业管理框架,显示出不同的效益程度。总的来说它们需要大大改进(见插文10)。
插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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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遭受严重贫困和失业的人口众多的国家,控制捕捞能力最为困难。关于个体渔业,即使渔业机构可以肯定减少捕捞能力将产生经济利益,但是对消极社会影响的认识必然阻止采取这种行动。由于缺少其它就业机会而 增加了渔业作为最后就业部门的吸引力。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渔业机构表明对管理的兴趣增加,这种管理使当地社区本身(特别是通过分配用户‘权’)有权作出关于捕捞能力和如何分享渔业利益的困难决定现在这普遍被称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见插文11-斯里兰卡纳贡博以社区为基础的管理)。
插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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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国家已采取措施大量减少其捕捞能力。在欧洲联盟,自80年代中以来已实施多年度指导计划。最初它们是为了控制并限制渔船队扩大;后来它们是为了减少捕捞能力。多年度指导计划的捕捞能力指标是根据渔船吨位和发动机马力确定的。在1991年至1996年期间,吨位和发动机马力分别减少15%和9.5%。
在新西兰,自80年代中以来捕捞能力的减少与实行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有关。在随后的十年,从事近海捕捞的渔船数减半(见插文1)。澳大利亚的捕捞能力减少主要是在个人捕捞一级。一些国家,特别是日本加强了关于渔船出售和进入公海捕捞方面的规定。
在拉丁美洲,阿根廷、智利和秘鲁最近制订了旨在减少捕捞能力的计划。然而,这些国家迄今遇到来自行业协会的巨大阻力。与其进行的关于这些计划的谈判确实是复杂耗费时间的。
在1995-1997年期间,粮农组织对部分渔船的经济可行性进行了评估(见插文12:关于海洋捕捞渔业的经济活力)。结果表明大多数主要渔业的捕捞仍然有利可图。看来这说明产量的减少已经被价格提高和成本下降所抵消,后者是通过技术改进实现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是通过将公共资金划拨到其它部门实现的。
粮农组织的长期目标是在渔业委员会范围内制定一项有关全球捕捞能力的国际管理行动计划。作为制定这样一项计划的一个步骤,国际专家技术工作组于1998年4月在加利福尼亚拉霍亚开会,审议了关于捕捞能力的问题20。在1998年7月22-24日在罗马粮农组织总部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各国审议了拉霍亚会议的结果。
插文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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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发达国家和少量发展中国家成功地采取了有效控制及必要时减少捕捞能力所需的重大而困难的措施。预计其它国家也可能仿效。尽管如此,一些国家的捕捞能力减少不一定导致全球捕捞能力减少。这是因为捕捞能力的转移以及其它国家捕捞能力继续增加。在近期内,捕捞能力的控制将主要在专属经济区水域进行,而不是在人口众多和最不发达的国家进行。在这些国家,首先要考虑就业,然后才是控制捕捞能力。在少数几个国家,商业性捕捞被游钓活动和旅游业所取代。
解决公海渔业捕捞能力过剩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为这些渔业的‘自由入渔’性,很难通过和实施国际(或区域)商定的控制捕捞能力的措施,需要为现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范围之外的鱼类资源建立更多区域管理组织。一个新出现的问题是沿海国家(例如印度洋各国)参加公海捕捞的活动增加,采用的渔船和渔具技术往往不如现有远洋渔船。这些国家不大可能与区域组织合作努力有效控制捕捞能力,它们仍然在建立其近海船队。最终它们可能谋求取代远洋船队。
之所以出现副渔获物是因为大多数渔具和捕捞作业并非能最佳选择目标品种和尺寸的,目标品种存在于范围广泛的其它品种所占领的生境中。如果目标品种尺寸不对、性别不对、或者部位不对,它们本身均可能被认作是副渔获物。当目标仅仅是鱼翅时,鲨鱼躯体就是部位不对的一个例子。在这些例子中关于‘不对’的定义要么由市场决定,要么通过应用于渔业的条例决定。同样,非目标品种的副渔获物可能可销售,也可能不能销售,在多数情况下,不可销售的副渔获物被抛弃,主要例外情况是在禁止抛弃的地区。
抛弃副渔获物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一种浪费,不过由于捕捞性质而必然会有抛弃。它是有价值食品的损失,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并可能不雅观。金枪鱼围网的海豚副渔获物、虾拖网的海龟副渔获物、公海鱿鱼流网的海洋哺乳动物、海鸟、海龟和鱼类副渔获物使这一问题成为公众辩论的中心问题。所有有关渔业的结果是显著的,不过从渔业利益的角度来看并不一定合理。
1994年粮农组织出版的评估报告21首次提供了抛弃鱼的大致数量。每年世界渔业抛弃物估计介于1790万吨-3950万吨之间。随后对这些估计数的重新评价以及对随后抛弃物减少的调整数表明,目前的抛弃量为上述范围的下限。最近粮农组织估计的200万吨(如果正确的话)相当于报告的海洋捕捞渔业年产量的25%。大多数抛弃物来自海洋渔业。
在太平洋,个体渔民和生计渔民一般很少抛弃其渔获量。在该地区,大多数抛弃物来自金枪鱼渔业,特别是长鳍金枪鱼延绳钓渔业,其次是鲣鱼和黄鳍金枪鱼围网渔业。
在多数情况下,渔民决定抛弃其部分渔获物将受到经济因素的推动。在没有管制的渔业中,如果预计净价格(实际价格减去上岸费用)不利以及如果上岸所产生的费用高于抛弃所产生的费用,则会鼓励渔民抛弃。此外,如果渔船的容量有限,也将促进抛弃。在这种情况下,渔民将抛弃低价值渔获物,而保留高价值渔获物。仅仅保留高价值渔获量的作法往往称为‘优选’。
有关使用渔获量配额的管理一般导致促进抛弃。在混合品种渔业中有若干品种配额时,情况尤其如此。有三种抛弃与配额管理有关:抛弃超过配额的渔获量、‘优选’抛弃和‘价低抛弃’。后者的发生是预计可能收到的价格而抛弃某个品种的所有或部分渔获量。这可能发生在返回港口的途中,例如渔民可能决定抛弃其这一天的渔获量而留着配额供价格高时的某一天使用。
抛弃是每一种管理制度的一个特点,除非专门禁止抛弃并成功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有实施禁抛的费用增加问题,权衡利弊这是否值得以及应当由谁来负担费用。实际上旨在减少抛弃量的大部分措施涉及到大量执行费用。普遍接受的敏感的主要原则是执行费用应当是一种渔业费用,因此由那些显然从渔业直接受益的人直接或间接负担。
当实行许可证限制时,抛弃的积极性并没有变化。然而,如果因发放许可证而减少渔船数量,可能至少在短期内会减少抛弃物,从而增加副渔获物品种资源。最小尺寸限制一般导致增加抛弃物。如果在上岸点进行限制则尤其如此。在捕捞点进行限制(并非总是切实可行)的好处是‘鼓励’渔民在小于规格鱼很少的渔场作业,并采用更有选择性的渔具和作业。
海上天数限制可能导致减少抛弃物。仅仅由于减少捕捞努力量而可能出现这一情况,减少捕捞努力量与减少渔船数量所产生的影响是相同的。此外,如同储存空间有限会出现的情况一样,可能没有足够的捕捞时间能够仅仅用高价值渔获量装满船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保留更多低价值渔获量,从而减少抛弃物。
在渔业一级,努力减少抛弃物的管理措施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管理措施导致降低副渔获物数量,包括使用更有选择性的渔具和作业、水域和季节性禁渔以及增加副渔获物利用。另外一类包括旨在减少抛弃副渔获物的措施。这些措施可能是直接的(当禁止抛弃时)或者以经济刺激的形式改变抛弃行为。
由于越来越多的渔业实行个体可转让配额管理制度,减少渔业抛弃量的配额管理措施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些措施包括允许超出配额的渔获量进行交易,即出售给未完成配额的渔民,作为代替抛弃的一种办法。允许的配额超出使渔民能够在这一年超过配额而在下一年减少配额。在新西兰,允许的配额超出范围限于所有品种原配额的10%。也是在新西兰,渔民可以上岸他们并未拥有配额的品种并记入其它渔民所拥有的配额。自愿放弃超出配额的渔获量而不受惩罚是另一个选择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渔民可以正常出售其渔获量,但必须向管理部门支付‘判定’价值-实现的超出上岸费用的价值。
挪威实行的一种制度禁止抛弃配额品种,包括否则可能已抛弃的大小规格品种,所有渔获量从配额中扣出(见插文13-挪威控制副渔获物和抛弃物的经验)。个体渔民负责确保有足够的未完成配额,以便当目标是其它配额品种时为任何配额品种副渔获物留出余地。
插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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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联合国跨界鱼类资源和高度洄游鱼类资源养护和管理协定要求成员国履行义务,谋求尽量减少污染、浪费、抛弃物、遗失或遗弃渔具的渔获物、非目标(鱼类和非鱼类)品种渔获物。其实现特别应当通过包括尽可能发展和使用有选择性、环境安全和经济有效的渔具和捕捞技术在内的措施。在1995年日本京都举行的渔业对粮食安全作出可持续贡献的国际大会《行动计划》中对所有渔业重申了这些义务。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包括下述具体要求:“各国应与有关的行业团体一起共同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减少抛弃物的技术和作业方法。应当劝阻使用会导致捕捞抛弃渔获物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促进采用可增加逃脱捕捞的鱼类生存率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在已经使用适当选择性和环境安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的地区,在制定渔业养护和管理措施时应对它们加以承认并给予优先重视。”
1996年10月在日本举行的减少渔业浪费技术磋商会22是国际专家深入讨论的一个重要论坛。与会者的结论是,过去十年全世界抛弃物大大减少。这是由于捕捞努力量减少、按时间和水域对渔场实行禁渔、使用更有选择的渔具、利用先前抛弃的副渔获物、禁止抛弃物和由消费者主导的行动。关于资料收集、今后对抛弃物的估计、渔业管理备选方案、小型和游钓渔业的影响、渔具的选择性和副渔获物利用方面,提出了建议。
在1997年3月粮农组织渔业委员会的会议上,若干代表团报告了成功减少副渔获物计划的情况。1995年在西亚图举行的由美国主办的关于“解决副渔获物问题:对今天和明天的考虑”的国际研讨会上提出的文件提供了采用广泛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减少副渔获物的许多例子。区域渔业组织正在处理副渔获物和抛弃物问题,特别是副渔获物资料的收集,由成员国在近海金枪鱼渔船上安排观察员。
美洲热带金枪鱼委员会继续大量从事海豚副渔获物的研究。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越来越积极地开展鲨鱼副渔获物方面的活动(见插文14:国际保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采取的行动)。
插文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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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需要通过各级的力量来解决副渔获物和抛弃物问题。一般社区将继续感到受到冒犯,特别是在问题得到广泛宣传并包括‘美观’价值提高的品种时尤其如此。例如,无论是对公海或其它地区继续大规模使用流网预计仍然是争议目标。渔业管理所面临的重大挑战是实现平衡结果,既要反映出社区价值同时又要避免渔业本身的利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这将要求向公众提供正确的信息,并要求负责渔业的人们(包括渔业参加者本身)通过不断努力减少副渔获物和抛弃物确立信用。
特别是亚洲人口众多的国家,渔业的特点是使用多种渔具和捕捞许多品种,捕捞后未消费或者用于水产养殖的饲料的情况很少。在确实发生浪费的地区,主要并非是由于抛弃的结果,而是因为有些品种(也许许多品种)如果在长大后捕捞可能带来更多经济利益。在这一点可以确定的地区,最佳管理办法可能是包括禁渔区和禁渔期以及使用更有选择性的渔具。尽管如此,这些国家由于渔业往往是最后的一个就业部门而使管理工作有着固有的困难。提高一个社区渔民的福利将不能长久,因为周围社区的渔民随后将移入该社区。
1 1995年10月会议粮农组织大会第二十八届通过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本出版物中简称为"守则"。
2 欧盟、日本、挪威、俄罗斯和美国。
3 智利、秘鲁、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
4 美国政府。1997年。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执行计划。 第20页。美国商业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国家海洋渔业处。
5 无名氏。1997年。成立全球水产养殖联盟指行业实现环境可持续性。世界水产养殖,第48页, 1997年9月,
6 Donovan,D.J.1997年。澳大利亚养虾者的环境业务守则。1997年7月。第32页。
7 Pawapitanon,O. 1997年。养虾场优良技术统一手册。东盟渔业网络项目。
8 无名氏。(正在印刷)。The Holmenkollen可持续水产养殖准则第9页。 第二届国际可持续水产养殖专题讨论会汇编,挪威奥斯陆,1997年11月2-5日。
9 粮农组织。1997年《风险管理与食品安全》。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专家磋商会报告。罗马,1997年1月27-31日。《粮农组织食品和营养文集》第65号。
10 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粮农组织/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正在印刷)。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粮农组织/加拿大国际开发署关于亚洲水产养殖使用化学制品的专家会议(1996年5月20-22日)报告和汇编,东南亚渔业发展中心水产养殖部,菲律宾伊洛伊洛。
11 国际海事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气象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联合国/联合国环境计划署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联合小组(GESAMP)。1997年。在沿海水产养殖中努力安全有效使用化学制品。研究报告。ESAMP65。第40页。
12 世界卫生组织。与水产养殖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粮农组织/亚洲和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世界卫生组织联合研究小组的报告,泰国曼谷,1997年7月22-26日。 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
13 欧共体91/493号指示的95/71号修正。
14 欧共体91/67号指示的93/54号指示和95/22号指示修正。
15 WRI. 1996. World Resources 1996-1997. WRI/UNEP/UNDP/World Bank.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65 pp.
16 关于热带发展中国家沿海区综合管理的国际研讨会:《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1996年。 《加强沿 海综合管理的成绩:沿海综合管理活动的制定、设计和执行的最佳方法》。MPP-EAS技术报告第2号,第32页。全球环境资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气象组织关于东亚海域海洋污染预防和管理及沿海管理 中心区域计划,菲律宾奎松市。
17 Sorensen,J.Sorensen,1997。《国家和国际沿海区综合管理工作:定义、成就和教训》 沿海管理, (25期):第3-41页。
18 Cisin-Sain,R.W.Knecht和G.W.Fisk,1995年。自联合国环发会议之后渔业增长沿海综合管理能力: 一项国际前景。海洋及沿海管理,29(1-3): 第93-123页。
19 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资源和高度洄游鱼类 资源的规定的协定。
20 见粮农组织渔业部关于捕捞能力管理的技术工作组报告,美国,1998年4月115-18日。
21 全球渔业副渔获物和抛弃物评估报告。粮农组织渔业技术文集339号。1994年。
22 I.J.Clucas和D.G.James等,1997年。递交给减少渔业浪费技术磋商会的文集,1996年10月28日至11月1 日,东京。粮农组织渔业报告第547号补编,第338号,罗马。
23 Solving By-Catch: Considerations for Today and Tomorrow. Alaska Sea Grant College Program Report No. 96-03, University of Alaska, Fairb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