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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养标识的法典准则


CAC/GL2?1985(1993年第一次修订)[1]

准则的目的


为保证营养标识的有效性:


确保营养标识不以任何虚假、误导性、欺骗性的方式或任何无意义的形式描述一个产品或提供关于该产品的信息。
确保在无营养标识的情况下不作营养声明。

营养标识的原则


A.营养声明
提供信息旨在向消费者提供关于食品所含营养物的适当简介,并被认为具有重要的营养意义。这些信息不应导致消费者认为存在关于个人食用何种食品才能维持健康的确切的定量知识,而应转达并使其理解产品中所含营养物的数量。对个人而言,更确切的数量描述是无意义的,因为不存在一个有效的方法可将关于个人要求的知识用于标识过程。


B.辅助营养信息
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目标群体的需求,辅助营养信息的内容因国家不同和同一国家内的目标人口群体的不同而异。


C.营养标识
营养标识不应有意暗示具有此种标识的食品比未具有此种标识的食品拥有任何必然的营养优势。


1.范围

2.定义
用于本准则时:

3.营养声明

碳水化合物4 大卡/克-17 千焦
蛋白质4 大卡/克- 17千焦
脂肪 9 大卡/克-37千焦
酒精(乙醇) 7 大卡/克-29 千焦
有机酸 3 大卡/克-13 千焦
蛋白质 (克) 50
维生素A (微克) 800[4]
维生素D (微克) 5[5]
维生素C (毫克) 60
维生素B1 (毫克) 1.4
核黄素 (毫克) 1.6
烟酸 (毫克) 18 2
维生素B6 (毫克) 2
叶酸 (微克) 200
维生素B12 (微克) 1
(毫克)
(毫克) 300
铁/td> (毫克) 14
锌/td> (毫克) 15
碘/td> (微克) 150 2
铜/td> 待定值/td>  
待定值/td>  
脂肪 ... 克
其中多不饱和脂肪 ... 克
以及饱和脂肪 克/td>

4.辅助营养信息

5.营养标识的定期审核



[1]  关于营养标识的法典准则于1985年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第16届会议上通过。第3.4.4节用于食品标识的营养物参考值于1993年在该委员会第20届会议上作了修正。本准则作为一种咨询文本已送达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和准成员国,由各国政府决定如何使用本准则。
[2]  通常,在确定标签上按份定量的食品所提供的维生素与矿物质的数量是否显著时,应考虑以(相关人口的)建议摄入量的5%为限。
[3]  为考虑未来科技的发展,未来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其他专家的建议及其它有关信息,营养物清单及营养物参考值清单应予不断审核。
[4]  法典营养标识准则第3.2.7节(营养物计算)的建议增补:“为了标明β胡萝卜素(维他命原A),应使用下列换算因数:1微克维生素A=6微克β-胡萝卜素”。
[5]  维生素D、烟酸和碘的营养物参考值可能不适用于某些国家。这些国家的政策和当地条件足以保证每个人的需要得到满足。参见法典营养标识准则第3.2.4.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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