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的目的
为保证营养标识的有效性:
·向消费者提供关于食品的信息,以便其明智地选择食品;
·提供在标签上转达关于食品营养物信息的手段;
·鼓励在食品配方制定时使用有益于大众健康的合理营养原则;
·为在标签上包含辅助的营养信息提供机会。
确保营养标识不以任何虚假、误导性、欺骗性的方式或任何无意义的形式描述一个产品或提供关于该产品的信息。
确保在无营养标识的情况下不作营养声明。
营养标识的原则
A.营养声明
提供信息旨在向消费者提供关于食品所含营养物的适当简介,并被认为具有重要的营养意义。这些信息不应导致消费者认为存在关于个人食用何种食品才能维持健康的确切的定量知识,而应转达并使其理解产品中所含营养物的数量。对个人而言,更确切的数量描述是无意义的,因为不存在一个有效的方法可将关于个人要求的知识用于标识过程。
B.辅助营养信息
根据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目标群体的需求,辅助营养信息的内容因国家不同和同一国家内的目标人口群体的不同而异。
C.营养标识
营养标识不应有意暗示具有此种标识的食品比未具有此种标识的食品拥有任何必然的营养优势。
1.范围
1.1本准则推荐了食品营养标识的程序。
1.2本准则适用于所有食品的营养标识。针对特殊膳食食品可能要制定更详细的规定。
2.定义
用于本准则时:
2.1营养标识指要将食品营养特性告知消费者的一个描述。
2.2营养标识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a)营养声明;
(b)辅助营养信息。
2.3营养声明指食品营养成分的标准化说明或清单。
2.4营养声明指用任何声明、建议或暗示的方式来表示食品具有特定的营养特性,包含但不仅限于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含量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以下内容不构成营养声明:
(a)配料清单中对某种物质的叙述;
(b)对构成营养标签强制性部分的营养物的叙述;
(c)在国家立法的要求下,对某些营养物或配料的定量和定性说明。
2.5营养物指通常作为食品的组成部分被食用的任何物质:
(a)可提供能量;或
(b)生长、发育和维持生命所必须的;或
(c)缺少这些物质将导致发生微生物化学或生理学的特性变化。
2.6糖指食品中存在的所有单糖和双糖。
2.7食用纤维指可食用的植物和动物材料,经公认的方法测定这些材料无法被人类消化道产生的酶所水解。
2.8不饱和脂肪酸指在脂肪酸的顺位亚甲基链中含有双键。
3.营养声明
3.1营养声明的应用
3.1.1对使用了2.4节中所定义的营养说明的食品,营养声明应是强制性的。
3.1.2营养说明对所有其它食品应是自愿的。
3.2营养物清单
3.2.1当使用营养声明时,下列声明应是强制性的:
3.2.1.1能量值;以及
3.2.1.2蛋白、可利用碳水化合物(如不包括食用纤维的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数量;以及
3.2.1.3营养声明所指的其它任何营养物的数量;
3.2.1.4根据国家立法的要求,与保持良好的营养状况有关的其它任何营养物的数量。
3.2.2若使用了关于碳水化合物的数量与类型的说明,则除了第3.2.1节中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列出总糖数量。也可列出淀粉和(或)其它碳水化合物成份的数量。若使用了关于食用纤维含量的说明时,则应标明食用纤维量。
3.2.3若使用了关于脂肪酸数量和(或)种类的说明,则应根据第3.4.7节中的规定,指明饱和与不饱和脂肪酸的数量。
3.2.4除第3.2.1、3.2.2和3.2.3节的强制性声明外,可根据下列标准列出维生素和矿物质。
3.2.4.1仅标明已制定了建议摄入量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和(或)对有关国家具有重要营养作用的维生素和矿物质。
3.2.5当使用营养声明时,仅标明存在数量显著的维生素和矿物质。[2]
3.2.6在某产品服从法典标准的标签要求的情况下,在该标准中关于营养物说明的条款应优先,但与本准则第3.2.1至3.2.5节规定不冲突。
3.3营养物计算
3.3.1能量计算
所列出的能量值应按下列能量换算因素来计算:
碳水化合物 | 4 大卡/克-17 千焦 |
蛋白质 | 4 大卡/克- 17千焦 |
脂肪 | 9 大卡/克-37千焦 |
酒精(乙醇) | 7 大卡/克-29 千焦 |
有机酸 | 3 大卡/克-13 千焦 |
3.3.2蛋白质计算
所列出的蛋白质量应用下列公式计算:
蛋白质=总凯氏氮x6.25
除非法典标准中或法典分析方法中提供了用于某一种食品的不同系数。
3.4营养物含量介绍
3.4.1营养物含量应用数字来表示,但不排除使用其它的表示方法。
3.4.2能量值用千焦和大卡/100克或大卡/100毫升或大卡/每个包装来表达,如果包装仅含一个组成部分。另外,可在按份定量的标签上以份为单位表示能量值,或已说明每个包装内的组成部分的数量时,以每个组成部分为单位表示。
3.4.3食品中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量按克/100克、克/100毫升或克/每个包装来表示,如果包装仅含一个组成部分。另外,可在按份定量的标签上以份为单位表示能量值,或已说明每个包装内的组成部分的数量时,以每个组成部分为单位表示。
3.4.4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数字信息应以公制单位和(或)每100克或每100毫升或每份包装内营养物参考值的百分比来表示,如果包装仅含一个组成部分。另外,可在按份定量的标签上以份为单位表示能量值,或已说明每个包装内的组成部分的数量时,以每个组成部分为单位表示。
另外,蛋白质信息也可以用营养物参考值的百分比为单位表示[3]。
为了国际标准化和一致性的目的,应采用下列营养物参考值:
蛋白质 | (克) | 50 |
维生素A | (微克) | 800[4] |
维生素D | (微克) | 5[5] |
维生素C | (毫克) | 60 |
维生素B1 | (毫克) | 1.4 |
核黄素 | (毫克) | 1.6 |
烟酸 | (毫克) | 18 2 |
维生素B6 | (毫克) | 2 |
叶酸 | (微克) | 200 |
维生素B12 | (微克) | 1 |
钙 | (毫克) | |
镁 | (毫克) | 300 |
铁/td> | (毫克) | 14 |
锌/td> | (毫克) | 15 |
碘/td> | (微克) | 150 2 |
铜/td> | 待定值/td> | |
硒 | 待定值/td> |
3.4.5在以下通常以份为单位的国家,在标签上仅按份定量时,第3.4.2、3.4.3和3.4.4节要求的信息可以按份为单位表示,或如果已说明了一份包装内所含组成部分的数量,可以按每个组成部分为单位表示。
3.4.6碳水化合物可获得量应在标签上标为“碳水化合物”。若标明了碳水化合物的种类,则标明种类的文字应紧接着总碳水化合物含量以如下形式出现:
“碳水化合物...克,其中糖...克”.
以下可紧接着“x”...克
这里的“x”表示其它任何碳水化合物的具体名称。
3.4.7当标明脂肪酸数量和(或)种类时,根据第3.4.3节该描述应紧接着总脂肪含量出现。
应采用下列形式:
脂肪 | ... 克 |
其中多不饱和脂肪 | ... 克 |
以及饱和脂肪 | 克/td> |
3.5偏差量和灵活性
3.5.1偏差极限的确定与对公共健康的考虑、货架期、分析准确性、加工可变性和产品中营养物的内在不稳定性及可变性有关,而且,应考虑营养物是加入还是自然存在于该产品。
3.5.2标明营养物所用的数值应是被标识产品中具有代表性产品的特别分析数据的平均值。
3.5.3如果该产品符合法典标准的规定,则法典标准规定的关于营养物标明偏差量的要求优先于本准则。
4.辅助营养信息
4.1辅助营养信息旨在加深消费者对其食品营养价值的了解,并有助于消费者对营养物声明的理解。有几种表达此类信息的方法可适用于在食品标签上使用。
4.2在食品标签上提供辅助营养信息是可选择的。辅助营养信息只能附加于,但不能代替营养声明,除非目标人口的文盲率较高并且(或)营养知识相对较少。对于此类目标群体,说明中可使用食品组符号或其它图形或用颜色,不使用营养物声明。
4.3标签上的辅助营养信息应附消费者的教育计划,以帮助消费者了解和使用该信息。
5.营养标识的定期审核
5.1应定期审核营养物标识,以保持包括在成份信息中的营养物清单能够及时更新,并符合有关公共卫生健康的实际情况。
5.2随着目标群体文盲率下降和营养知识的增加,需要审核有关营养教育的选择性信息,包括食品群体的信息。
5.3根据最新的发展状况,对现行的第2.6节有关糖的定义、第2.7节有
[1]
关于营养标识的法典准则于1985年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第16届会议上通过。第3.4.4节用于食品标识的营养物参考值于1993年在该委员会第20届会议上作了修正。本准则作为一种咨询文本已送达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和准成员国,由各国政府决定如何使用本准则。
[2]
通常,在确定标签上按份定量的食品所提供的维生素与矿物质的数量是否显著时,应考虑以(相关人口的)建议摄入量的5%为限。
[3]
为考虑未来科技的发展,未来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其他专家的建议及其它有关信息,营养物清单及营养物参考值清单应予不断审核。
[4]
法典营养标识准则第3.2.7节(营养物计算)的建议增补:“为了标明β胡萝卜素(维他命原A),应使用下列换算因数:1微克维生素A=6微克β-胡萝卜素”。
[5]
维生素D、烟酸和碘的营养物参考值可能不适用于某些国家。这些国家的政策和当地条件足以保证每个人的需要得到满足。参见法典营养标识准则第3.2.4.1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