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声明应与国家营养政策一致并支持该政策。只有支持国家营养政策的营养声明方可允许使用。
1.范围
1.1本准则与食品标识中的营养声明的使用有关。
1.2本准则适用于其营养声明不损害法典标准或有关特别饮食用途食品与医疗目的食品的准则中的具体规定的所有食品。
1.3本准则是对法典声明通用准则的补充,但不替代通用准则所含的任何禁止条款。
2.定义
2.1营养声明[2]指用任何声明、建议或暗示来表示食品具有特殊的营养特性,包含但不局限于能量值和蛋白质、脂肪与碳水化合物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以下不构成营养声明:
(a)配料中对某些物质的叙述;
(b)对构成营养标签强制性部分的营养物的叙述;
(c)根据国家法律的要求,对某些营养物或配料的定量和定性声明。
2.1.1营养物含量声明是一种营养声明,它描述了食品中所含营养物的含量。
(例如:[3]“钙的来源”;“高纤维和低脂肪”;)
2.1.2比较声明是对两种或多种食品的营养物含量和(或)能量值进行比较的声明。
(例如:“减少的”;“少于”;“较少的”;“增加的”;“多于”。)
2.1.3营养物功能声明是一种描述营养物在人体生长、发育以及人体正常活动中所发挥的生理学作用的营养声明。
(例如“钙有助于强壮骨骼和牙齿的发育”;
“蛋白质有助于人体组织的形成和修复”;
“铁是红血球形成的一个要素”;
“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于氧化”;
“含有叶酸:叶酸有助于胎儿的正常生长”;
3.营养标识
任何作了营养声明的食品应根据营养标识的法典准则第3节的规定贴上营养声明的标签。
4.营养声明
只允许使用与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及其成份、纤维、钠、维生素和矿物质有关的营养声明。营养标识的法典准则中的营养物参考值(NRVs)已对这些作了规定。
5.营养物含量声明
5.1当一项营养含量声明已被列入本准则表格中,或制定一项同义声明时,表格中有关此声明所规定条件应适用。
5.2就其性质而言,若某食品缺少或不含营养声明所指的营养物,描述该营养物含量的术语则不应在食品名称之前出现,而应以“低(该营养物名称)食品”或“不含有(该营养物名称)食品”形式来表述。
6.比较声明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允许使用比较声明。比较声明以出售的食品为基础,同时按照食品标签上的指示进一步考虑消费所必需的制作。
6.1被比较的食品应是相同和相似食品的不同形式。应清楚指明被比较的食品。
6.2应提供能量值和营养物含量变化量的说明。下列信息应出现在很接近比较声明的地方:
6.2.1等量的差异值可用百分比、分数或绝对量来表示。应提供比较声明的全部细节。
6.2.2比较所参照食品的特性。食品应以消费者容易识别的方式来描述。
6.3被比较的食品之间,比较应以不少于25%的能量值或营养物含量相对差异为基础,微量营养物除外,营养物参考值差异不少于10%即可以被进行比较。根据能量值和营养物含量的最低绝对差异所对应的本准则1表格中的数字,比较声明被定义为“低的”或“来源”。
6.4“清淡的”一词的使用应遵循用于“减少的”一词的同样标准,并包括指明食品变“清淡”的特性。
7.营养物功能声明
如满足下列条件,即允许使用与营养物在人体内的功能有关的声明:
7.1只有那些已在营养标识的法典准则中规定了营养参考值(NRV)的基本营养物或国家主管部门所认可的膳食准则中提及的营养物,才应作为营养功能声明的对象;
7.2使用该声明的食品应是膳食中该营养物的主要来源;
7.3营养物功能声明应建立在主管部门所赞成的科学共识的基础之上;
7.4该声明不应暗示营养物拥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或包含任何如此陈述;
8.有关膳食准则或健康膳食的声明
如满足下列条件即允许使用与膳食准则或“健康膳食”有关的声明:
8.1仅为适当的国家职权部门所正式认可的膳食准则中包涵的有关进食模式的声明。
8.2如果不违背膳食准则中所述的进食模式,声明措辞的灵活性是可以接受的。
8.3与“健康膳食”或任何同义词有关的声明被认为是关于膳食准则中所包涵的进食模式的声明,并应与本准则保持一致。
8.4描述食品为健康膳食、健康平衡等的一部分时,不能以选择性地考虑食品的一个或几个方面为依据。食品应满足与膳食准则有关的其它主要营养物的某些最低标准。
8.5食品不应描写为“健康的”或以暗示的方式表示食品及其本身可以给予健康。
8.6如标签上标有一种食品与膳食准则中所述进食模式有关的陈述,那么可以将该食品描述为“健康膳食”的一部分。
营养物含量状况表
成分 |
声明 |
条件 |
< |
不超过 |
|
能量 | 低 | 大卡(170 千焦)
每100 克(固体) 或 20 大卡(80 千焦) 每 100 毫升(液体) |
无 | 4大卡每100 毫升(液体) | |
脂肪 | 低 | 3 克每100克(固体) 1.5 克每100毫升(液体) |
无 | 0.5克每100 克(固体) 或100 毫升(液体) | |
饱和脂肪 |
低[4] |
1.5 克每100 克(固体) 0.75 克每100 毫升(液体) 和10%的能量 |
无 |
0.1克每100克(固体) 0.1克每100 毫升(液体 |
|
胆固醇 | 低[4] |
0.02 克每100克(固体) 0.01克每100毫升(液体) |
无 |
0.005克每100克(固体) 0.005克每100毫升(液体) |
|
并且,对于两种声明,均少于: 1.5 克饱和脂肪 每 100 克(固体) 0.75 克饱和脂肪每 100 毫升(液体)和饱和脂肪能量的10% |
||
糖 | 无 |
0.5 克每 100 克(固体) 0.5 克每100毫升(液体) |
钠 |
低 很低 无 |
0.12克每100克 0.04 克每 100 克 0.005克每100克 |
蛋白质 |
来源 高 |
营养物参考值的10% 每100克(固体) 营养物参考值的 每100毫升(液体) 或营养物参考值的5% 每100 大卡(营养物参考值的12% 每 1 MJ) 或每份定量营养物参考值的 10% 2 倍于“来源”值 |
维生素和矿物质 | 来源 高 |
营养物参考值的15% 每 100 克(固体) 营养物参考值的7.5%每100 毫升(液体) 或营养物参考值的 5% 每100大卡营养物参考值的12%每1 MJ) 或每份定量营养物参考值的15% 2倍于“来源”值 |
[1]
法典营养声明的应用准则已于1997年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2届会议上通过,并已作为咨询文本送达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全部成员国和准成员国,以供各国决定如何使用该准则。
[2] 本定义与法典营养标识准则(CAC/GL2-1985,1993年第一次修订)中的定义相同。
[3] 为清楚解释定义而引用这些示例。
[4]
就“低饱和脂肪”的声明而言,应在适用的情况下对转脂肪酸予以考虑。本规定因此适用于声明为“低胆固醇”和“不含有胆固醇”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