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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清真”术语的通行准则

CAC/GL24-1997[1]


食品法典委员会承认,关于动物合法与非法的阐释及屠宰方式,各种不同的伊斯兰学派观点上略有区别。由此,本通行准则服从于进口国相应部门的阐释。然而,除非进口国提出其它具体要求的正当理由,原则上进口国应承认出口国宗教当局所出据的证书。


1范围

2定义

3“清真”术语的使用标准

4附加的标识要求



[1]  使用“清真”术语的法典通行准则于1997年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2届会议上通过,并已将咨询文本送达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所有成员国及准成员,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其利用该准则的方式。
[2]  CAC/RCP11,第1次修订-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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