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典委员会承认,关于动物合法与非法的阐释及屠宰方式,各种不同的伊斯兰学派观点上略有区别。由此,本通行准则服从于进口国相应部门的阐释。然而,除非进口国提出其它具体要求的正当理由,原则上进口国应承认出口国宗教当局所出据的证书。
1范围
1.1本准则推荐了在食品标识的产品声明中使用清真一词时所应采取的措施。
1.2本准则适用于清真及等同术语在预包装食品标识通用标准所定义的产品声明中的使用,包括其在商标、品牌名称和商业名称中的使用。
1.3本准则是对法典产品声明通用准则的补充,但不取代其中的任何禁止性条款。
2定义
2.1清真食品指伊斯兰法律所允许,并应满足以下条件的食品:
2.1.1根据伊斯兰法律,不构成或含有任何被认为非法之物;
2.1.2根据伊斯兰法律,食品制作、加工、运输或储藏过程中不得用任何与非法之物有关的器具、设施;并且
2.1.3在制作、加工、运输或储藏过程中不得直接接触不能满足上述2.1.1与2.1.2款要求的食品。
2.2尽管上述2.1段作出了规定:
2.2.1清真食品可以在生产非清真食品的同一房屋内不同区域或生产线上制作、加工或储藏,条件是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有任何接触;
2.2.2清真食品可以利用先前用于生产非清真食品的设施制作、加工、运输或储藏,条件是遵守符合伊斯兰法律要求的适当的清洁规程。
3“清真”术语的使用标准
3.1合法食品
清真术语可用于认可为合法的食品。根据伊斯兰法律,除了下述来源外,所有食品来源都是合法的。下述食品来源,包括其产品和衍生物都被认为是非法的:
3.1.1源自动物的食品
(a)猪和野猪
(b)狗、蛇和猴子。
(c)有爪和犬齿的肉食动物,如狮、虎、熊及其它类似动物。
(d)有爪的食肉鸟类如鹰、秃鹰及其它类似鸟类。
(e)有害动物如老鼠、蜈蚣、蝎子以及其它类似动物。
(f)伊斯兰法律禁止宰杀的动物如蚂蚁、蜜蜂和啄木鸟。
(g)令人生厌的动物如虱子、苍蝇、蛆及其它类似动物。
(h)水陆两栖动物如青蛙、鳄鱼及其它类似动物。
(i)骡子和家驴。
(j)各种有毒害的水生动物。
(k)根据伊斯兰法律禁止屠宰的任何其它动物。
(l)血。
3.1.2源自植物的食品
致醉和有害植物,除非在加工过程中可以去除毒素和有害物质。
3.1.3饮料
(a)含酒精的饮料。
(b)各种形式的致醉和有害饮料。
3.1.4食品添加剂
所有源自3.1.1、3.1.2和3.1.3款所规定物质的食品添加剂。
3.2屠宰
所有合法的陆地动物应按照法典推荐的鲜肉卫生操作规范[2]和以下各项要求进行屠宰:
3.2.1屠宰者应是穆斯林,精神健全并熟知伊斯兰屠宰程序。
3.2.2按照伊斯兰法律,被屠宰的动物应是合法的。
3.2.3被屠宰的动物在屠宰时应是活着的或被认为是活着的。
3.2.4屠宰每只动物前应马上诵颂祷词“真主啊”(以真主的名义)。
3.2.5屠宰用具应是锋利的并且不应把动物吊起来屠宰。
3.2.6屠宰动物应切断喉管、食管和颈部的主要动脉和静脉。
3.3制作、加工、包装、运输和储藏
所有食品应按照2.1及2.1节以上的内容以及法典关于食品卫生的总则和其它有关法典标准规定的方式制作、加工、包装、运输和储藏。
4附加的标识要求
4.1当声明为清真食品时,清真一词或等同的术语应出现在标签上。
4.2根据法典关于产品声明的通用准则,清真食品的声明采用的方式不应引起对类似食品安全性的怀疑,或清真食品的声明不应暗示其在营养方面超过或比其它食品更为健康。
[1]
使用“清真”术语的法典通行准则于1997年在食品法典委员会第22届会议上通过,并已将咨询文本送达粮农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所有成员国及准成员,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其利用该准则的方式。
[2] CAC/RCP11,第1次修订-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