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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销售标识的法典通用标准

CODEXSTAN107?1981[1]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销售“食品添加剂”的标识,无论是以零售还是以零售以外的方式销售,包括售予饮食业者或食品制造商用于他们的商业目的。本标准亦适用于食品“加工辅助剂”,凡食品添加剂均包括食品加工辅助剂。
2.术语定义
用于本标准时:

3.一般原则

4.零售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的强制性标识
所有零售食品添加剂标签均应包含本节中4.1至4.5小节所要求的,并适用于标签所指的食品添加剂的信息。

(a)如果省略原产国可能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或欺骗,则应注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国。
(b)如果食品添加剂在第二个国家经过加工改变了其化学或物理性质,则在标识过程中应以第二个国家为原产国。

5.非零售预包装食品添加剂的强制性标识
非零售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含有本节5.1至5.5小节所要求的,适用于标签所指的食品添加剂的信息。仅用于进一步工业加工的非零售食品添加剂除外。本节5.1(a)与5.1(d)规定范围之外的要求提供的信息可在销售相关文件中提供。

6.强制性信息的表述

7.关于特殊食品添加剂附加的与不同的要求

8.选择性标识



[1]  食品法典委员会于1981年在其第14届会议上通过了食品添加剂销售标识的法典通用标准。按食品法典总则,该标准已提交给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和准成员国政府以便获得承认。
[2]  按其定义,该术语包括“加工辅助剂”(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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