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和森林所有权改革的系统性审查发现,此类改革对农业生产率、收入消费和资本有着大体上积极的影响或好坏参半的混合影响。445 与下放更广泛的权利相比,下放非常有限的权利(比如只能获取或撤销权利,但没有管理或转让的权利)在减轻贫困方面的可能性更小。446 此外,权属改革的影响还存在切实的社会差别(比如在种族和性别上)。447
权属改革在很多国家继续面临挑战,例如某些国家通过了法律却未付诸实施,或保留对高价值森林的控制权,448 或下放的是需要恢复的低价值退化林地的权利;449 又如,女性获取资源的权利长期被边缘化;450,451 以及少数族裔及其他被边缘化群体的生计受到有差别的影响。尽管如此,所有权和财产权可充当变革的手段,452 在一定情况下,改革可以促进地方主导的恢复工作和地方的价值链发展。
许多国家的成文法承认传统权利,或下放了公共土地的新权利。这一过程是通过传统权属的正式化,或通过各种关于公共土地的合作、社区和小规模生产者计划落实的。非洲90%以上的农村人口是通过传统机构或经正式化的新传统机构来获得土地。撒哈拉以南非洲四分之一的土地面积(即7.4亿公顷土地)都是由诸如森林、草场、沼泽和沙漠的公共财产构成的。453 亚马逊的原始森林约有45%属于土著人民的传统土地。454 权利下放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认可基于社区的林业(任何允许人们参与的林业形式)及其转向可持续森林管理和改善地方生计的潜力,尤其考虑到国家对森林的集中式管理未能成功控制毁林和退化现象。455
各国近几十年来赋予社区更大的权利,具体途径包括:承认社区对原始森林的权利,而非主要是对退化林地的权利;允许社区发挥更全面的治理作用,而不仅仅承担一些监测和巡逻的职责;授予社区对木质产品和非木质林产品的商业权利,而不再限于对非木质林产品的生计用途。q 从2012年起,《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 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得到各国批准,为在全球增强传统权属提供了有力的额外验证和支持。456
此类国家政策的重大转变提高了小规模生产者、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的能力,它们得以可持续地采伐高价值森林资源,并从生态系统服务、REDD+战略和行动计划及碳信用额中获得收入,从而得到持续的收益和激励,以改善森林治理和管理。然而,各国的进展不是整齐划一的:并非所有国家都认可传统权利,也并非所有国家会赋予社区森林权利;部分国家通过了相关法律却并不付诸实施;另一部分国家虽然认可地方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但随后又撤销了这些权利。457
加快传统权利和集体权利的正式化进程,对于保护森林和为恢复措施筹集资源至关重要
国家一级的政策制定者可借助低成本的快捷方法,为数以百万计的农村家庭提供可靠有保障的所有权,而无需开展较大法律改革。在很多国家,传统的森林权已得到成文法的认可,但尚未正式化。
现有一些方法,可以让已获成文法认可的权利快速正式化。各国可以制定法规,对传统土地予以认可,而无需进行权利的授予,同时也可鼓励通过简化的程序对此类土地进行登记,从而防止侵占。加纳、巴布亚新几内亚、塞拉利昂和津巴布韦都认可传统权利,并且无需授予权利。莫桑比克、东帝汶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也认可传统权利,但鼓励进行登记。458
印度的2016年《森林权利法案》承认传统的集体森林权属。根据该法案,估计有3460万公顷森林(几近于全国森林面积的一半)的传统治理(社区森林权)可以正式化,但目前只有10.4%(360万公顷)森林得到正式化,并且主要是在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完成的。459
各国政府可通过减少必需的步骤来简化土地登记流程,在此方面有多种实现的方法。比如,各国政府可取缔对官方或历史记录的要求,反而承认由邻近社区及地方领袖验证过的口头证词,以此作为土地权利的凭证;帮助就有重合内容的权利主张开展谈判;允许社区提交简单的土地利用或社区发展计划,而不必是业界要求的复杂森林管理计划;承认土著和地方社区是法律实体,而不再要求它们加入协会组织;在没有权利登记系统的情况下,提供地方登记处服务以代替区域和国家土地办事处。例如马达加斯加的《土地法》就允许地方权利主张者通过社区土地委员会进行土地登记。460
为了加快正式化,一些国家政府采用了一种叫做“保有权外壳”的方法,此方法承认多个相邻社区的外部边界,允许它们在边界内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管理土地和资源。461 这一方法有助于防范外来者的侵占,促进对季节性权利和次要资源权利的认可,尤其是对妇女、转移放牧社区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权利的认可。在社区内和社区间冲突较少、传统制度强大、传统主管部门有能力为社区成员保障权属和解决内部争议,以及国家政府能够落实上述权利的情况下,这一方法效果较好;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已使用这一方法,承认了土著人民有权在自有土地上管理森林保护区。499 政府可以要求制定资源管理计划,以及提供资源正在受到管理的证据。
各国还可通过许多其他适合生态环境及地方需求的方法来承认权利。例如,巴西承认一些地区的永续土地使用权,已将另一些地区指定为可开发资源储备区,用于特定非木质林产品的商业用途;印度承认定居社区和小规模生产者的传统权利,以及牧民群体、半游牧狩猎采集者和从事轮垦的生产者的适当权利,包括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内的此类权利。462
某些情况下,权利的正式化流程是针对那些森林承受着极大压力的地区,以及权属正式化可带来重大益处的地区。例如,秘鲁的亚马逊地区进行了权利的发放,惠及超过1200个土著社区,从而在两年内显著减少了非法砍伐,并大幅改善了森林养护。463
众多低成本的新技术正在得到应用,这些技术可以通过参与性进程帮助确保偏远地区的土地权属。无人机、搭载全球定位系统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移动应用、开源软件及众包数据收集方法能大幅降低调查和相关绘图工作的成本。464,465 最后,依照《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尊重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区的自由事先知情同意权,以及全过程开展磋商,有助于保证所确定的方法适合当地情况。
几乎所有国家都具有某种形式的社区或合作林业制度。466 但是,近期对23个国家的评估表明,大部分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执法力度比较薄弱,或者仅在小部分国家森林中得到执行。467 23国中有19个在避免土地和森林权利遭到削减和剥夺方面为土著和地方社区提供了极少的法律保护,或者完全没有提供法律保护。有22个国家的监管框架妨害了社区通过经认可的权利获取收益的能力,只有一个国家(中国)支持基于社区森林的经济发展。468
不管现状如何,各国政府可优先下放各项林业计划,比如涉及森林景观恢复以及REDD+战略和行动计划,从而改善森林治理并加强恢复。基于社区的正式林业倡议可做到以下事项:
▸ 建立在传统权利和地方权属安排的基础上,以避免众多原始森林、季节性森林和次生林用户之间的矛盾;
▸ 对社区控制的土地,包括那些拥有优质森林资源的土地,依法落实权利下放;
▸ 确保下放的权利不限于满足生计需求,还符合高价值资源的用途和管理;
▸ 能创造基于森林的收入,进而实现恢复,有助于防止人口外流;
▸ 简化条例,消除监管障碍(比如有关采伐活动需遵守管理计划的限制),为资源利用、加工和增值提供便利;
▸ 投资于大型私营部门特许权的替代物,如社区所有的森林和基于社区人工林的特许权(比如适用于木材、薪柴、木炭和高价值资源),以及社区的木材和生物能许可证;469
▸ 确保权利不会遭到不公平的剥夺和削减(这是良好森林管理的显著特点);
▸ 在基于社区的林业有效性尚不确定的情况下,根据绩效授予较长期的权利,就像冈比亚实行的那样。470
加强小规模生产者的树木权和减少监管障碍,可以促进小规模生产者采取恢复和农林业措施
林木覆盖的收益(在中国、瑞典、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越南等诸多国家)往往是私营小规模生产者出于商业目的而驱动产生的,但很多国家小规模生产者的土地权利存在不确定性。对于大多数小规模生产者来说,掌握树木(和碳)的权利甚至比土地权利更加不确定。例如,许多非洲国家保留对农场上树木的所有权,即便这些树木是农民种植的。471 尽管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但大多数赋予农民树木权的国家还会严格规范私人土地上的树木使用和管理,对自然再生的树木尤其如此。一些国家政府还向种植主食作物的农民提供大量补贴,导致森林减少,472 给农村家庭造成从农林业转向一年生作物的不当激励。木制品供应链的瓶颈可能使农民不愿从事农林业。以印度为例,大多数省都允许农民在农场上种植和采伐树木,但由于伐木和运输过程中繁文缛节,很多农民虽然拥有林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计划,却仍然选择种植粮食作物而非植树造林。473
一些林业计划可能认识到了这些局限性会阻碍景观恢复,但没能充分解决这些问题。例如,“恢复机遇评估方法”(插文11)为各国提供了关于在林地权属规划过程中获取所有权和开展土地治理的指导,但一项评估发现,各国报告的该方法实施工作中并未系统地评估成文法或习惯法中的树木权、森林权或土地权。474 各国政府可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动有关恢复和农林业的倡议。例如,可为小规模生产者提供有保障的土地权、树木权和碳权;还可利用林地分配机制或有条件的租约,为农民(特别是无地农民和佃农)提供长期有保障的树木权和树木产品权,作为交换,要求他们采取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做法,包括可持续林业。475 如果农场规模小且分布较为分散,政府还可提供土地整合措施或条例,通过特别规则和税收的激励,让土地所有者合并形成联合所有的土地,476 也可以撤销制约性的条例规定,以便可持续地利用和管理私营土地上的树木(插文29)。在中国和越南,政府长时期为小规模森林企业提供全面支持,产生了巨大的积极经济和环境影响(插文30)。
插文29通过推动农民的树木权,让尼日尔回归绿色
尼日尔于2020年7月颁发了一项总统令,授予农民对私营土地上自然再生林木的正式所有权。477 出台这一举措之前,尼日尔历时30年逐步强化了树木所有权。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的植树造林活动以失败告终,因为树木成活率较低,而且地方参与度不高。1983年,尼日尔政府开始鼓励农民在自己的农场上培植自然再生林木,首先从马拉迪地区开始推行,并取消了各种阻止农民管理此类林木的限制。鉴于这一方法取得了成功,尼日尔政府在1993年的《农村法规》中加强了对农场树木的保护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又在2004年的《森林法规》中加强了把传统土地和森林保护区树木用于生计用途的权利。同时,与传统机构合作开展了一些项目,实现树木权的私有化。农民管理的自然再生林迅速扩张,使全国接近一半的耕地面积(500万公顷)回归绿色,不仅实现了粮食增收和薪柴、饲料等产品增产,惠及约30%的人口,而且减少了因资源短缺而发生的冲突和贫困导致的人口迁徙。478 妇女、寡妇和无地贫民也受益于退化土地的恢复工作,获得了土地资源并提高了收入。479 比起通过苗圃种植树木实现恢复,自然更新帮助恢复了生态进程和生物多样性。480
插文30中国和越南促进小规模生产者发展林业的有利政策
由于森林退化问题严重,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启动森林权属改革,将森林所有权下放至社区,然后允许社区向个体家庭分配森林资源。共向所有家庭分配了超过1.8亿公顷集体所有的林地,使用期限为70年。481 同时授予对木质和非木质产品生计用途及销售目的的充分权利,并逐渐免除一切税负,包括木材销售税。政府成立了服务中心,为林地的转让登记提供便利,开展森林资产评估,提供市场信息和小额信贷,发放采伐许可,提供交易经纪服务、技术支持、推广服务和技能培训。482 这些变革扩大了森林覆盖,目前小规模生产者经营的森林能满足很大一部分国内木材需求。2019年,中国的木制人造板产量及纸张和纸板产量分别占全球产量的40%和27%。483 虽然政府重视木材生产,但改革还促使社区集体扩大了非木质林产品的商业化规模。484
越南的小规模生产者拥有约197万公顷人工林,供应了市场上60%的锯材。为小规模树木种植者提供支持的一方面是有利的土地分配、土地权属、树木所有权、外国投资、监管条例和贸易等相关政策,另一方面是优惠的未伐木材价格、低息贷款以及私营部门提供的种苗和技术支持。485 于是,他们推动了农村发展,创造了就业机会,并加强了农村生计。486,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