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农产品市场状况

第3部分 农业贸易与环境

贸易与环境:政策应对

由于贸易和推动全球市场开放的规则有可能带来负外部效应,有人呼吁采取措施减少贸易。然而,减少贸易将导致各国之间的生产分配发生变化,给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不同于世界当前所承受压力的另一种压力。减少贸易还可能削弱贸易所发挥的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

贸易政策方法正在接受重新审视,这项工作既带来挑战,也带来机遇。在当前关于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讨论中,有一部分讨论就是围绕着如何确保贸易政策和环境保护相互促进。根据世贸组织规则,成员可以出于保护环境目的采取贸易相关措施。

区域贸易协定的内容范围也在发生演变,ad 已经从促进纯粹的经济交流逐步推进到促进更深层次的一体化,正在成为推动伙伴国家政策趋同的工具,如改善劳工标准、人权和环境保护(另见第4部分)。许多区域贸易协定都包含大量环境条款,激励生产者为获得并维持进入新市场的机会而采取可持续做法。199 还在寻求其他办法,例如制定国家立法,确保本国进口不会对环境产生负外部效应(见插文3.2)。

多边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里约宣言》,强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成为发展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应开展合作,转变任何可能导致环境严重退化的有害活动。ae 同样,2015年的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强调贸易在促进包容性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将其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巴黎协定》重申,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可以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下加强全球对于气候变化威胁的应对。

世贸组织在多边层面协调各方努力,解决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联。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和养护是世贸组织各项协定的重要目标。《马拉喀什协定》规定,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减少贸易壁垒,消除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并认为贸易作为一个工具,有助于各国实现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世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在世贸组织各项协定范围内,各国在确定本国环境目标以及制定和实施环境立法方面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另见第4部分),但前提是要尊重世贸组织原则,200 例如,世贸组织的一项指导原则“非歧视”原则规定,一国不得歧视来自不同贸易伙伴的“同类”产品,应给予它们《关贸总协定》第1条所述同等的最惠国待遇。此外,根据《关贸总协定》第3条,非歧视意味着一国必须提供“国民待遇”,不得歧视与本国产品“同类”的进口产品。af, 201

世贸组织规则允许成员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采取贸易相关措施,如《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允许成员为保护道德、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及采取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ag 为保护环境而实施的贸易相关措施不得任意限制贸易或在国家之间构成不合理歧视。插文3.3 介绍了虾龟案和巴西翻新轮胎案,世贸组织对这两个案件的裁决展示了多边机制是如何在贸易目标和环境目标间进行权衡的。202

插文3.3世贸组织环境案例:龟虾案和巴西翻新轮胎案

世贸组织成员确定各自的环境目标。过去十几年的一些案例也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主要有两个案例:龟虾案和巴西翻新轮胎案。

1997年,针对美国就特定虾及虾产品的进口禁令,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联合提出申诉。禁令旨在保护海龟。美国1973年制定的《濒危物种法》将美国海域的5种海龟列为濒危或受威胁物种,要求美国捕鱼船在可能出现海龟的区域捕鱼作业时需使用安装了“海龟驱赶装置”的渔具。根据美国公共法,不得进口采用了可能伤害海龟的捕捞技术而收获的虾,除非捕捞国可以证明进行了监管或捕捞环境并不对海龟造成威胁。247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认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各国有权采取行动保护环境,特别是保护濒危物种和可能耗尽的资源,保护海龟的措施包括在《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解决世贸组织贸易规则中的各类例外,包括出于一定的环境原因)范围内,当然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如不得存在歧视。在本案中,美国实施的禁令与《关贸总协定》第11条(限制了进口禁止和限制措施的使用)不符,《关贸总协定》第20条也不适用。原因在于,美国相关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在世贸组织成员间造成了歧视,因其给予西半球国家技术支持、资金支持和更长的过渡期,帮助这些国家的渔民使用海龟驱赶装置,却并为向提出申诉的四个亚洲国家(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提供同样的条件。

同样的,2007年的翻新轮胎案就是巴西禁止从欧盟进口翻新轮胎。248 翻新轮胎能够延长原有轮胎的使用寿命。通过剥离磨损胎面,替换新胎面,将使用过的轮胎进行翻新。鉴于翻新后的轮胎可以延长使用寿命,此举是环境友好型做法,但是巴西声称,就翻新轮胎开展国际贸易会对进口国的环境和公共卫生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废旧轮胎是蚊虫的滋生地,可能会导致登革热和黄热病等传播,影响人类生命和健康;轮胎燃烧和毒素泄漏都会释放有毒化学物质,威胁人类健康和环境。巴西认为该措施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0条(b)款,即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和健康”。249

上诉机构最终判决,巴西禁止进口翻新轮胎并对违者除以罚金的做法与《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取消数量限制)、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 — 国内法规)、第20条(一般例外)和第20条(d)款(例外 — 确保合规)以及第20条(b)款(一般例外 — 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不符。尤其是,对于原产于阿根廷、巴拉圭和乌拉圭等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的翻新轮胎,并未实施进口禁令及其相应罚款,造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这两个案例已成为将环保关切作为正当措施阻碍贸易方面的标志性案例。两个案例输在歧视上,并非环保因素上。

注:《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为世贸组织成员不受GATT规则约束的部分特定案例提供了依据。若1)必须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2)与保护可能耗尽自然资源相关,则世贸组织成员有权采取与GATT规则不一致的政策措施。但是,这些措施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变相限制,不得对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何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区域贸易协定与环境

区域贸易协定在数量和规定范围上迅速扩大,经过演变,已经直接涉及可持续发展,含有环境相关条款。ah 区域贸易协定让志同道合的国家有机会就解决环境问题的纪律达成一致。在世贸组织规则方面,区域贸易协定可以通过重申世贸组织规则、同意深化或扩大多边承诺或同意不在协定签署方之间采取反作用行动来增添一层纪律。203

过去几十年来,各国越来越多地利用贸易协定就环境问题开展合作。事实上,第一个纳入环境相关条款的协定可以追溯到1957年,当时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写入了一项一般例外,允许缔约方以保护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命为由禁止或限制商品进口、出口或过境,只要这种禁止或限制不是任意或歧视性的。ai 自那以后,环境条款开始慢慢增加,在1957年至2019年间签订的318个贸易协定中,有131个协定至少包括一项环境相关条款(见图3.4)。在这131项协定中,71项协定纳入了体现环境与农业相互作用的条款。aj

图3.41957-2019年含有环境相关条款的协定

资料来源:Mattoo, A.、Rocha, N.和Ruta, M. 2020。《深度贸易协定手册》。华盛顿特区。世界银行。
注:世贸组织当前的宗旨中并未覆盖所涉条款。
资料来源:Mattoo, A.、Rocha, N.和Ruta, M. 2020。《深度贸易协定手册》。华盛顿特区。世界银行。

今天,许多区域贸易协定或多或少涉及环境,多年来,环境相关条款的纳入呈现出一个演变趋势(见图3.4)。在本世纪初之前,带有实质性环境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有限,但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例外,例如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及于2020年生效并取而代之的《美墨加贸易协定》。

2005年,这一趋势出现重大变化,区域贸易协定开始纳入更多专门的环境相关条款。204 这一点在加拿大、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欧贸协)国家、欧盟和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也达成了许多环境标准较高的区域贸易协定,这其中发达国家是积极倡导者。205 同样,当贸易协定涵盖的地理范围广泛多样、市场规模庞大的时候,更有可能纳入环境相关条款。206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就是这种情况。环境绩效差异巨大的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也往往包含更加全面的环境相关条款,以确保贸易产生积极的环境结果。207 逐渐地,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在其与其他发展中伙伴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此类条款,东非共同体便是如此。

自2012年以来,包含此类条款的协定数量日渐增多,条款的详细程度也日益提高,涉及各类具体的环境问题,包括生物多样性、森林和渔业的可持续管理以及气候变化。此外,环境相关条款的纳入形式各不相同,有些直接涉及农业。例如,在东部及南部非洲共同市场中,缔约方承诺采取措施,控制采矿、捕鱼和农业活动造成的跨境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并遏制农用化学品和肥料的过度使用。ak

环境相关条款的范围设计

许多环境相关条款被界定为“世贸组织+”条款,因为这些条款设定的承诺超出了世贸组织协定的范围。其他环境例外条款属于“类世贸组织”协定这一主要类型,以《关贸总协定》第20条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为范本。208 在实践中,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环境相关条款大多结合了“类世贸组织”条款和“世贸组织+”条款。

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纳入环境相关条款有多方面原因。一些国家可能有相关政策,要求将环境相关条款纳入区域贸易协定,以便与国内限制环境外部效应的立法保持一致,并促进贸易伙伴之间非关税措施的协调统一。209 还有一些国家将环境相关条款纳入协定可能是迫于国内行业或消费者关切带来的压力。210 各国也可能是为了避免其贸易伙伴通过降低国内环境保护水平来提高产量,吸引投资。211

如果缺少环境相关条款,那些环境要求相对不那么严格的贸易伙伴将在价格上更具竞争力,从而带来更激烈的竞争,取代遵守环境标准的本国生产者和其他出口商,导致负面的环境后果。al 这一点在《加拿大-哥伦比亚贸易协定》、《加拿大-洪都拉斯贸易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区域贸易协定的环境相关条款中能看出来,这些条款努力在实现环境相关政策目标和贸易/投资目标之间取得平衡(如图3.5 所示)。在《欧贸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定》中,这一点则体现得较为委婉,该《协定》不鼓励为获取贸易竞争优势而削弱环境保护法律(参见表3.1 中的协定节选)。

图3.5含有各类环境条款的部分协定

资料来源:Monteiro, J.和Trachtman, J. 2020。“环境法律”。引自Mattoo, A.、Rocha, M.、Ruta, N.编。《深度贸易协定手册》。华盛顿特区。世界银行。
资料来源:Monteiro, J.和Trachtman, J. 2020。“环境法律”。引自Mattoo, A.、Rocha, M.、Ruta, N.编。《深度贸易协定手册》。华盛顿特区。世界银行。

表3.1环境相关条款纳入区域贸易协定的形式分类

资料来源:粮农组织根据原始贸易协定汇编。 资料来源:粮农组织根据原始贸易协定汇编。
注:纳入形式包括:附带协议 — 这是独立于其所附贸易条约的协议,为能力建设、统一监管、合作和监测方面的积极有力环境议程提供了机制空间;协定内的环境章节 — 可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事项,如影响到贸易的国内环境法律执法缺失,以及涉及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相关环境承诺(通过在协定中包含此类章节,缔约方可以选择使用主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来执行此类承诺);可持续发展章节可能既包括环境承诺,也包括劳工承诺,一些欧盟协定便是如此,或者可能只是在更广泛的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确立环境承诺;换文 — 可能列出在协定范围内难以实现的共同承诺,要么是因为有多个缔约方不能达成一致,要么是因为其内容过于敏感,无法写入经法律认可的条约。
资料来源:粮农组织根据原始贸易协定汇编。

各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环境相关条款在范围上有所不同,在所涉环境问题的范围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行动上也有各种不同的方式和形式。212 这些条款在协定中的位置也各不相同,可能放在协定的序言和正文中,附件、议定书中,或附带协议中(如《美墨加贸易协定》),或通过换文加以解释(如加拿大和秘鲁《关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谅解》换文)(见表3.1)。213 一些环境相关条款具有很高的雄心水平,含有遵守诸如《巴黎协定》等多边环境协定的措辞。am 若干区域贸易协定明确写入与多边环境协定有关的条款,如《美国-韩国自贸协定》、《北美自贸协定》和《加拿大-哥伦比亚自贸协定》。事实上,《美国-韩国自贸协定》有九项不同的条款涉及遵守多边环境协定(如图3.5 中的条款类别“遵守多边环境协定”所示)。214 其他一些区域贸易协定根据国内环境法做出具体承诺,同时重申缔约方对环境事务的监管权利。

许多区域贸易协定直接提及在环境问题上的合作,例如,在《新西兰-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双方考虑到各自国家优先重点和可用资源,同意就环境事务开展合作,共同决定具体的环境合作活动(见表3.1)。旨在深化一体化的区域贸易协定则采取更加具体的方式,写入加强合作的条款,包括加强环境法规和标准方面的合作。欧盟、加拿大和美国近期达成的许多协定就是这样。例如,在《美国–中美洲–多米尼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中,各缔约方同意开展合作,保护、改善和养护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并明确规定在缔约方之间建立相关合作机制(见表3.1)。

此类协定往往提出建立专门的制度性安排,以促进承诺的执行,例如成立环境委员会,讨论和监督环境相关条款的执行情况,以及建立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缔约方之间与环境有关的争端。215 事实上,许多包含全面环境章节或附带协议的区域贸易协定,如《加拿大–哥伦比亚自贸协定》和《美国–韩国自贸协定》,都建立了这种专门的制度性安排,并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与执行机制有关的条款(见图3.5)。

区域贸易协定建立的执行机制主要是争端解决程序,使缔约方能够在协定规定的框架内查明、证明和报复任何违反协定的行为。不同区域贸易协定在执行方面的措辞各有不同,有些措辞比较委婉,不具约束力,有些则具有约束力。216

争端解决机制可以成为强制遵守环境相关条款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允许各国索取经济赔偿或实施贸易制裁方面,不同协定的执行措施可能有所不同。例如,美国签署的许多区域贸易协定的环境章节规定的程序通常允许实施报复行动。相反,在欧盟最近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可持续性章节规定的程序则明确排除了实施贸易制裁的可能性。217

环境影响评估有助于评估环境相关条款带来的影响。an 环境影响评估追踪环境相关条款可能对市场、技术和法规造成的影响,目前加拿大、欧盟和美国签署的所有协定都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估。218 许多环境相关条款建立了审查环境影响评估的机制。219

在国家层面讨论、实施和监测环境相关条款的工作至关重要。例如,通过公众参与,所有可能受影响部门的利益相关方都能发表意见。220 这对于解决环境问题而言尤其重要,因为在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可能受到限制,并且环境等部门的代表性往往不足(另见插文4.2)。221

back to to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