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O

世界渔业和 水产养殖状况 2024

第3部分 展望和当代问题

在全球生物多样性协定背景下的渔业和水产养殖业

在渔业及水产养殖业方面,有一些相关的全球生物多样性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个多边条约,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并确保可持续和公平地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并公平分享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惠益。

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2050年愿景(“与自然和谐共存”),《公约》缔约方于2022年共同制定了一个新框架,确定了有关人与自然的全球宏伟目标。现在各国将使用《昆明 — 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e规划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此外,该框架还将影响其他侧重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多边协定(如《濒危物种公约》f、《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协定》g)的实施,以及商界和公民团体的保护工作。

鉴于亟需转型变革以保障、恢复和投资于生物多样性,这个新协定能更好地联通《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各项目标。该框架的核心是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确保满足人们的社会经济需求。框架共有4个目标和23个具体目标,在广泛范围内支持自然与人的目标,涵盖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公平分享自然的惠益,为实施《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创造有利条件。在2023年全球环境基金第七次大会期间,成员一致批准成立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基金,以资助落实《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

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此计划形成对比的是,23个具体目标中的多个目标涉及渔业和水产养殖业,更广泛涉及水产食品体系。其中一些目标将于2030年兑现,其他则将延期到2050年。具体目标1–3应对空间管理,包括水域空间的规划、恢复或保护。侧重物种的方法旨在大幅降低灭绝风险(具体目标4),加强野生物种使用和贸易的安全性、合法性和可持续性(具体目标5),并加大力度抵御外来入侵物种的影响(具体目标6)。具体目标7和8应对污染和气候变化,其他一些具体目标则力图加强生产体系的管理,确保公正、公平分享利用生物多样性产生的惠益(具体目标9–13)。在各部门治理中使“生物多样性主流化”仅在具体目标12中提及,但仍然是大多数目标的重要考虑事项,尤其与具体目标10–23相关,这些目标旨在加强生态系统服务在不同商业做法下的可持续性和韧性。

为制定针对渔业和水产养殖业的统一表述,并致力于实现上述具体目标,粮农组织正与利益相关方团体合作,以获取反馈,听听他们就水产食品体系兑现《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这个目标下,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对渔业和水产养殖业优先重点进行整理和记录,将有助于明确转变渔业和水产养殖业政策及做法所需的投资。

在未来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里,将使用各国提供的指标监测全球实施《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的进展。h确保这些指标得到良好遵循将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学界、商界和社会组织的持续任务。需要定期的数据和信息(包括土著居民的知识)分享和技术转让,以支持地方行动方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实施过程中的适应性管理和全球层面的报告进程。

“100%管理”这一广阔愿景是所有联合国实体、土著居民和地方社区向正在进行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改革的各国发出的集体呼吁(《生物多样性公约》,2019)。粮农组织“蓝色转型”(粮农组织,2022)旨在使所有渔业得到100%的管理,从而保持鱼类种群健康,恢复生态系统,确保公平生计,以促进生物多样性的积极变化。为实现该框架的目标和具体目标中商定的转变,就需要全球协调一致地采取应对措施,来完成与这些宏伟目标相称的资金筹措工作,并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

2023年,在推进《生物多样性公约》实施进程的同时,在联合国大会的主持下,i联合国成员国商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制定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处理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事宜(《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协定》)。该协定涵盖海洋总表面积的64%,地球总表面积的约一半。零散的法律框架使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非常易于受到日益严重的威胁,包括气候变化、塑料污染、石油泄漏、过度捕捞、生境破坏、海洋酸化和水下噪声。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协定》有望在公海治理方面实现变革,增进全球努力,以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调拨资源用于加强能力建设,以推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该协定包括:海洋遗传资源方面的条款,规定应当公平、公正地分享这些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建立全面的基于保护区的管理工具系统;环境影响评估;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以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它们的科学技术能力,从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的多样性。此外,该协定还就体制安排、财政资源、实施、遵约和争端解决方面作出了强有力的规定。

协定的一个关键原则是不损害现有组织和倡议的效力;在协定下开展的行动应促进与相关法律文书和框架以及相关全球、区域、分区域和部门层面机构(包括区域渔业机构)的协调一致。在此背景下,该协定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利用现有政策文书、进程和部门机构的工作。目前亟需各国政府批准该新协定,因为需要交存60份批准书方可生效。而且,如果作为公海活动主要参与者的国家不加入,那么该新协定的效力将会被严重削弱。

对协定的成功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在实施文书方面具有相关职责和倡议的机构之间展开合作并取得协同增效。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生物多样性协定》和《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具有类似的目标,特别是通过建立保护区及其他基于保护区的管理工具以使到2030年全球30%的陆地和海洋得到保护这一目标。而在另一些情况下,确保协同增效可能更具挑战性,需要进一步阐释“不损害”条款,比如需要努力在新协定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框架和机构之间形成共同愿景。最后,实施新协定所需财政资源将远远超过当前专门用于海洋治理的资金。

应当指出,目前有两个国际论坛正在推动制定应对塑料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

  1. 环境署牵头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旨在制定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j)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采取涵盖塑料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方法。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三届会议讨论了预稿草案,k该草案包含废物管理条款,就使用塑料制成的渔具以及遗弃、丢失或抛弃的渔具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讨论过程中,一些成员强调文书需要应对渔具的全生命周期及从中产生的现有污染,并提出了文书中相关条款的替代性位置安排。另有一些成员则要求从草案中删除这些条款。一些成员还表示需要就渔具生命周期管理开展闭会期间工作。l
  2. 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其有关污染预防和应对的分委员会m正在《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件五下制定具体措施,以预防和减少海上渔具的遗弃和抛弃情况。

渔具通常使用塑料聚合物制成,这种材料如在海上丢失、遗弃或抛弃,会造成危害。丢失、遗弃或抛弃的渔具会对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商业和非商业物种、人类健康、粮食安全和生计造成直接和间接的破坏,也会对海上航行和安全造成危害,导致海洋塑料污染(海洋环境保护科学问题专家组,2021)。

粮农组织正积极参与上述两个进程,为有效解决渔业问题提供技术建议。粮农组织根据《渔具标识自愿准则》(粮农组织,2019)推动建立渔具标识系统,将其作为最有效的渔业管理措施,以预防和减少遗弃、丢失或抛弃的渔具及其对生物多样性、渔民安全和生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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